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
沪教委基〔200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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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建设,构建随班就读工作服务体系
(一)在各区县建立一个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的基础上,分别在卢湾区、闸北区、闵行区、浦东新区和上海市盲童学校再建4个听障教育康复指导中心和1个视障教育康复指导中心,为辖区内的随班就读学生提供服务。
(二)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可设专职负责人,也可由区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或学校校长兼任该中心负责人。一般设2名专职巡回指导教师,区域内有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超过30所的,设3名专职巡回指导教师,编制挂靠在特教学校。普通学校的专职资源教师和区县专职巡回指导教师的编制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总编制中统筹解决。
(三)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必须有独立的场所,有可供随班就读学生进行康复训练的设施设备,有可供全区随班就读教师、学生家长培训、交流、研讨的场所,有可供教师、家长、学生使用的各种书籍、报刊、图文、音像资料。有条件的可配置交通工具,以方便接送学生。
(四)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的经费以区县投入为主,市根据财力情况对特教康复指导中心设施设备的添置给予一定的补贴。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的作用,建立以特教康复指导中心为核心的随班就读网络化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使其成为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中心、研究中心、资源中心、指导中心和服务中心。
(六)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规范和制度,加强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过程性指导和技术支持,开展专题研究,加强资源库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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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