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纳教育理念的思考与解读
彭霞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2008 年11 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48
届国际教育大会的主题为“全纳教育:未来之路”,目的是希望从跨地区的视角推动全纳教育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此次大会,针对全纳教育的方法、范围与内容(加深对全纳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理解)、全纳教育的公共政策(展示政府在制定、实施全纳教育政策中的角色)、全纳教育的体系、联系与转变(建立教育体系,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和全纳教育的学习者与教师(营造学习环境,使教师能满足学习者各种不同的期望和要求)等四个方面进行广泛的讨论,指出各国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和挑战,为国际社会达成共识,制定积极的相关政策建议奠定基础。本文试图从全纳教育的起源和发展,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全纳教育的最新定义进行解读,并对未来中国发展全纳教育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全纳教育的起源与发展
“教育不是少数人的特权,是所有人的基本人权,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也是维系社会正义的基础”,让所有的人都能够平等地接受适合其独特需要的高质量的教育是国际社会的理想,也是全纳教育的核心价值追求。
(一)全纳教育理念的起源
“全纳教育”是相对于隔离教育而言的,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传统的特殊教育形式是将被鉴定为残疾的学生安置在专门为他们所建立的特殊教育学校或机构内,通常这些特殊教育学校设施相对比较齐全,教师是接受过专门教育训练的专业教师,大多残疾学生住校,基本是与有同样残疾的学生在一起,与家庭、社会的普通人接触较少。这种隔离封闭的特殊学校教育对残疾学生回归社会非常不利。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特别是北欧国家)受国际有关人权议题的一系列公约、宪章等的影响,开始发展新型的教育,普通学校开始接收所有学生,包括接收残疾学生。这种新型教育的出现拉开了全纳教育初期探索的帷幕。
美国1975年颁发的《残疾儿童教育法》提出,残疾学生与正常学生一起接受教育,最大限度地将残疾学生安置在普通班级接受教育,与正常学生一起学习和生活。这一体现“回归主流”思想的出现,使残疾学生能够有机会与正常学生共同学习,为美国在普通学校全面实现“零拒绝”的教育理念奠定了基础。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针对特殊教育面临的问题和国际教育发展的趋势,英国及澳大利亚等国也先后颁布了法规和法律,支持把残疾儿童安置于普通学校的做法。由此,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特殊教育的变革为全纳教育的提出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全纳教育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国际组织或机构,特别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积极推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0年“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满足基本学习需要》指出:残疾人的学习需要应受到特别的关注。必须采取步骤为各类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并且使这种教育成为教育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1994年“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上通过的《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中正式提出了全纳教育和全纳学校的概念,指出“学校应该接受所有儿童,特别是特殊需要学生”,并对全纳教育的思想和概念进行了阐述。这些国际性文件,为全纳教育理念的形成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直接推动了全纳教育的兴起和发展。
(二)全纳教育的概念
早期的全纳教育主要关注的是残疾儿童或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问题。但随着全纳教育的发展,国际社会越来越担心,如果将全纳教育的政策设计和发展仅针对特殊人群,会存在忽视或遗忘其中另一部分群体的危险,因此将全纳教育的对象逐渐界定为关注所有易于被边缘化和被排斥的群体。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发布的《全纳教育指南:确保全民教育的通路》对全纳教育的定义是:“全纳教育通过增加学习、文化和社区参与,减少教育系统内外的排斥,应对所有学习者的多样化需求,并对其做出反应的过程。以覆盖所有适龄儿童为共识,以常规体制负责教育所有儿童为信念,全纳教育涉及教育内容、教育途径、教育结构和教育战略的变革和调整。”努力使所有的人受到同样的教育,特别是帮助那些由于身体、智力、经济、环境等原因可能被边缘化和遭歧视的孩子受到同样的教育。
从传统意义上讲,全纳教育的概念仅限于满足特殊需要学生的需求。然而,从上述定义看出,这一概念已在不断扩展其内涵,即不管其文化或社会背景有什么不同,能力存在多大差异,都应该拥有平等的学习机会和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不可否认,残疾儿童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仍然是全纳教育对象的重要一部分,那么是否应该消除特殊学校,让所有残疾儿童——无论他们是轻度的残疾儿童,还是重度残疾儿童,也无论他们是单一残疾,还是多重残疾都应该在普通班内实施全部教育呢?笔者认为,全纳教育的理念并不排斥特殊教育学校的存在和作用,也不是要从形式上完全取消特殊教育学校。但残疾儿童的教育应首选普通教育环境下的教育安置,也即全纳学校应成为其接受教育的首先方式,但当普通教育学校中普通班级里的教育无法满足儿童的教育需要时,或当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更有利于这个儿童或其他儿童发展时,才可选择特殊教育学校。此外,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对全纳教育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全纳教育涵盖的主要对象
概括地讲,全纳教育是要创造和谐融合的环境,尊重、理解、关心多样性,努力使所有的学生,特别是易被边缘化和被排斥的群体真正有平等的机会接受普通教育,学习课程。根据教科文组织的文件,易被边缘化和被排斥的群体至少应该包括:(1)残疾儿童或有特殊需要儿童;(2)艾滋病儿童;(3)少数民族儿童(种族/语言和宗教);(4)移民、难民和国内迁移儿童;(5)贫困/饥饿儿童;(6)冲突/灾难儿童。
(一)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或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已列入全纳教育日程许多年,现在仍然受到高度关注。但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有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并未充分意识到残疾儿童应该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大多数残疾儿童仍然被排除在主流教育体系之外。谈到残疾儿童教育发展,首先就会想到要修建多少所隔离的特殊教育学校或机构,将那些鉴定为同类残疾的学生安置在专门为他们建立的这些特殊学校或机构,以为这样就是对残疾儿童最好的教育了。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权利又在哪里?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政策有效地监控残疾儿童全纳教育的全面实施。
(二)艾滋病儿童
艾滋病儿童是最容易被社会边缘化和歧视的群体,不仅被排斥在主流教育体系外,很可能生存都会成为问题。因此,必须防止歧视或排斥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应该制定保护和反对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各相关部门、当局和社会要密切合作和协调,确保这些政策法规得以实施。
(三)少数民族儿童
语言是对少数民族儿童实施有质量的教育的一个主要障碍。语言问题又同文化、宗教和采用的整体教育教学方式密切相关。尽管我们国家少数民族受教育人口增幅很快,民族地区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亚太地区许多国家少数民族儿童教育仍然是特别需要被关注的群体。
(四)移居儿童和难民儿童
移居或非法移居者的子女、难民儿童等也属于易被排斥的群体,通常不能享有平等的入学和受教育机会,这些儿童应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五)贫困/ 饥饿儿童
世界上还有许多儿童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处于贫困或饥饿的处境,在满足他们的基本生理需求的同时,也应该适当关注和提供他们适宜的教育。
(六)冲突/ 灾难儿童
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将一部分儿童排斥在教育制度之外,为这些儿童提供适宜的教育也是全纳教育的任务之一。
除此之外,像女童(性别歧视)
、自然灾害造成儿童被排斥在教育制度之外的群体、我国的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等也都属于易于被边缘化和被排斥的群体,也是全纳教育应该关注的范畴。
三、全纳教育的社会意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表明,当今世界所面临的最严重问题之一是不能有效参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人在不断增多,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之一就是当前社会的教育体系中存在着排斥和歧视弱势儿童和青少年的现象。改变这种排斥和歧视态度的最有效办法是让普通学校逐步融合化,接纳所有儿童,营造一个宽容的良好学习氛围,以引领创建一个融合的社会环境,逐步实现全民教育。全纳教育对残疾人融入主流社会,促进社会人权的发展,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一)促进了人权理念的发展
人权理念是支撑全纳教育兴起和发展的不懈动力。所谓人权,是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它不是一种恩赐或施舍。2007
年联合国通过的一项新法令申明,残疾人和其他人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呼吁要把残疾人的教育、康复、医疗、就业等提高到人权的高度来认识。通常人权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生存权”。即任何一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都有生存的最基本的权利,残疾人享有基本的生存权也是必然而又合情合理的。使残疾人在住房、食物、婚姻家庭方面得到公平的待遇,有适合其生存的必需条件是融入社会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第二个层次是“教育权”。每个人都应有入学的机会,残疾儿童也有和其他儿童一起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残疾儿童接受符合其身心发展、有利于发挥其潜能的教育,可以看作是最基本的人权。第三个层次是“人格权”。这是在1979
年“国际儿童年”特别强调的观念,即对残疾儿童不仅要给予教育,同时对他的人格应予以尊重,保护他们的隐私,不仅不要歧视,还应该让他们有参与各种活动的机会。歧视和过分保护都是不尊重残疾人人格的表现。
(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全纳教育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向全民提供公平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机会,从而建立和谐、融合的社会。和谐、融合的社会是民主的社会,民主的社会是人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社会的民主首先要求教育的民主化。融入主流反对任何被排斥在社区活动或学校生活之外,主张要促进所有人士的积极参与。倡导“参与”,尊重所有人的主体意识和独立性。让处于弱势群体的残疾人士参与社会的文化和社区的活动,并不是基于对他们的同情和怜悯,而是基于对人权和主体的承认和尊重。残疾人士不再为了生存刻意改变自己去适应社会,而是以社会中的一分子、人民中的一员,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践,这样的社会就是人人参与的和谐民主的社会。
(三)改变社会大众对残疾人的消极态度
残疾人本身要自强不息,克服困难,普通人也要为残疾人融入社会创造积极条件。这种条件,不只是城市的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修建,同样在人们的心中也需要“无障碍”的空间去接纳残疾人。因此,不仅需要残疾人融入社会,同样需要普通人融入残疾人的世界。
(四)促进公共设施的调整
无碍,才能融合。环境无障碍了,残疾儿童才能方便地走出家门。规划合理完善、考虑周全细致的无障碍设施,无疑是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的前提条件。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儿童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无障碍社会的实现,不仅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儿童使用和通行,如铺设盲道与坡道、设置交通音响信号装置等物质环境无障碍,公共传播媒介应使听力语言残疾和视力残疾儿童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包括影视字幕、盲文、手语等等信息交流无障碍,而且也要人文环境无障碍。
四、几点思考和建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的全纳教育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是教育体制未来发展的归宿。我国政府也一贯主张,教育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也是维系社会正义的基础。保障全体人民都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弱势群体的教育权利是中国政府的基本教育政策之一。然而要真正实现全纳教育,中国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为了促进中国全纳教育的迅速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推动舆论攻势形成共识
由于全纳教育是对旧有的教育思想、理念、体制的挑战,因此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理解和欢迎全纳教育的推行,有些人习惯于传统隔离的教育体系,担心无力应对残疾儿童,因此应加强舆论宣传攻势,形成共识,支持全纳教育的推行。为了推进全纳教育在中国的发展,可以像国外有些国家一样,建立国家全纳教育研究中心,协调和推动全纳教育在中国的实践行动,并积极与主流媒体合作,发布专业杂志、录像带、小册子等宣传推动社会大众对全纳教育的理解和支持。
(二)确定政府的主导地位
发展全纳教育牵涉到整个教育系统的改革,如果教育体系和社会系统仍旧保持着原有的排外状态,全纳教育的推行就难以实现。因此,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其他部门的有效介入和参与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必须以政府为主导,教育行政部门为主体,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行全纳教育的实践行动。
(三)调整或制定适宜的法律和法规
在由传统的教育体制向全纳教育过渡的进程中,清除现有体制中妨碍推行全纳教育的主要障碍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我们的政策中规定:普通学校应该接收那些具有学习能力的孩子入学,这条规定就为普通学校拒绝接受盲童或聋童提供了借口,因为他们不能在课堂上与普通儿童一样使用印刷体的教材,被认为是没有学习能力的人。因此,检讨现行法律中是否存在阻碍全纳教育实施的条款,制定有效的法规,政策是实施全纳教育的任务之一。
(四)制定促进残疾儿童发展的倾斜政策
早期的全纳教育关注最多的是促进残疾儿童在普通教育体系内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问题,随着全纳教育的发展,国际社会越来越担心如将全纳教育的政策设计和发展仅针对特殊人群,会存在忽视或遗忘其中另一部分群体的危险,因此将全纳教育的对象逐渐界定为关注所有易于被边缘化和被排斥的群体包括残疾儿童群体。鉴于此,笔者认为,残疾儿童的教育应该仍是全纳教育发展过程的重中之重,不应被忽视或弱化。不可否认,在易于被边缘化和被排斥的群体中,残疾儿童处于教育系统和社会的最边缘。从过去的教育发展中看出,残疾儿童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在学校和同伴中经常受排斥,被歧视和孤立。他们通常被分离出来,编排在另一类班级或学校里学习,被普通教育体系拒绝。所以,全纳教育的理念对这个群体尤其重要,应在国家发展规划和政策中制定更加倾斜的政策。
(五)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与交流
向全纳教育的成功转变决非朝夕之功,特别是在我国,由于义务教育的目标还未完全实现,因此会遇到许多困难和挑战。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举办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我们的义务教育也还未完全实现,因此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实施全纳教育的时机并不成熟,但政府应将全纳教育纳入国家整体教育发展规划日程上来,制订长远和近期发展目标,持之以恒地努力。建议国家鼓励在局部发达地区,特别是义务教育完全实现的城市及地区,开展实施全纳教育试点区域,并积极与国际组织加强交流,寻求全纳教育技术性的支持和合作,促进全纳教育在中国的发展,为全纳教育在全球的发展贡献中国的智慧和力量。
(作者单位: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心理与特殊教育研究中心)
(本文转载自《中国特殊教育》2008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