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残疾大学生就业影响因素及对策分析
发布日期:2019-02-09   作者:特教研究所   

上海市残疾大学生就业影响因素及对策分析*

陈莲俊

 

    一、 引言

教育在当代社会进步以及社会成员个人发展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现,特别是在上海这座经济、文化都走在全国前列的国际大都市,接受适合其能力水平并满足其发展需要的高等教育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升社会地位的重要条件。从1998年聋人大专班开办至今,上海市残疾人高等教育已经从半隔离走向了全面融合。然而,有数据表明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残疾大学生实现了他们理想的就业。这其中既有残疾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因素的影响。

近年来,为了促进残疾大学生就业,上海市政府不仅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并由残联特别培训了一批具有专业资质的就业辅导员为残疾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及相关服务。这些就业辅导员大都是具有多年相关工作经验的残疾人工作者。作为直接与残疾大学生接触并为其提供就业指导的专业人员,辅导员们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及要点将有助于残疾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研究方法

    1.调查工具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与访谈结合的研究方法。自编《上海市残疾大学生就业影响因素调查问卷》对研究对象进行半开放式问卷调查。主要围绕目前可能影响残疾大学生就业的几个主要因素展开,包括法规政策因素、高等教育因素、用人单位因素、残疾人个人因素等,要求访谈对象就上述各方面因素在残疾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具体影响进行阐述。同时也对这36名就业辅导员进行了半结构式访谈,访谈采取现场记录与现场录音同步进行的方式。

    2.调查对象基本情况介绍

通过访问上海市除长宁、徐汇、金山以外的15个区县,共36名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了解目前上海市残疾大学生就业情况及主要影响因素。

    受调查者的总体学历水平在大专以上,其中男性工作人员占55.6%,有三位工作人员本身也是肢体障碍人士。绝大部分被访者接受过残联系统组织的残疾人就业辅导员专职培训。就从业年限来看,只有6人刚刚开始接触这项工作,50%以上的受访者从事残疾人就业推荐工作超过5年。总体而言,本调查所访谈的对象基本能够代表目前上海市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整体面貌,其所提供的资料也能较全面反映目前上海市残疾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

    三、调查结果

    1.法规政策是基本保障

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政策法规及其严格执行是弱势群体就业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上海市人民政府20005月发布了《关于修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的决定》,俗称“82号令”。目前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支持工作主要以此为依据。辅导员表示,有了82号令他们在推荐残疾大学生就业时就更有底气,工作的开展也有法可依。不仅如此,上海市残联2007年和2009年分别出台的关于招收残疾大学生就业的特别补贴规定更为扩大残疾大学生的就业面,拓宽就业渠道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受访者表示,在相关政策法规的保护下,有能力的残疾大学生很快就成为了外资企业和一些中小型私营企业的重点招收对象。

不过辅导员们也提到,目前的政策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使残疾大学生就业推荐工作出现了随政策波动的情况;同时,政策在某些方面的监管处罚力度还不大,这给少数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单位以可乘之机。因此,就业辅导员们期盼出台更具约束力和长效性的政策法规。

    2.专业设置带来的尴尬

从残疾人高等教育专业选择面来看,除了轻度肢体障碍的学生专业选择范围相对较广之外,其它残障类型的学生专业面非常狭隘。某一类型的障碍学生几乎都集中在了特定学校的特定专业,这为残疾大学生日后的就业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就业辅导员们提到,某些企业乐意为专业对口的残疾大学生提供就业岗位,但不会每年都有,岗位饱和速度较快,几年内就面临毕业生“扎堆”,工作难找的困境。因此要解决残疾大学生就业问题,必须从源头开始,扩大残疾大学生专业选择面,从扩展专业分布来降低就业困境出现的概率。

其次,专业设置不符合残疾人职业发展条件也是一个很明显的问题。目前,上海的视障大学生主要集中于特殊教育专业(心理学方向),而听力障碍学生大都学习艺术设计专业。从实际的职业发展需求来看,这两类障碍学生都不具备相关行业的基本从业条件。因此,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高校能够开展积极的合作沟通,扩大残疾人的专业选择权,及时调整残疾大学生的专业设置,让残疾人能够通过四年大学学习,学有所用,服务社会。

    3.不自信和过分依赖的择业心理

调查发现,目前残疾大学生的就业心理问题可能是困扰他们成功就业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不自信”和“过分依赖”是其中最主要的两种负性心理。

调查中,超过九成的就业辅导员在描述残疾大学生就业心理准备时使用了“眼高手低”这个词。很多就业辅导员表示,一些残疾大学生过分高估了自己的能力,希望能够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甚至还有人要求“非500强不去”。辅导员们认为,残疾大学生缺乏对自己实际能力的了解,也缺乏对社会的认识,更缺乏对工作的正确认知,这种盲目且急功近利的就业心态是受到了社会、家庭以及学校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需要较长时间的调整才能转变过来。

调查也发现部分残疾大学生在择业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强的依赖心理。他们往往不愿意主动寻找工作,不愿意自己尝试投简历,而是等待着残联、学校或者亲朋好友为其提供就业信息与就业机会。在当今讲求供需双向选择的竞争时代,缺乏主动性的求职者自然很难得到好运的垂青。这固然与社会对残疾人仍存有偏见有关,但多名就业辅导员也都提到,家庭的过分保护是造成残疾大学生择业过程中依赖心理的最重要原因。甚至有一些依赖心理强的残疾大学生在面试时也有家长全程陪同,家长代替学生回答人事主管的面试问题。

    4.用人单位的持续支持

在谈及残疾大学生成功就业案例时,就业辅导员们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持续支持”的重要性,即用人单位在残疾大学生入职后,要为其提供一系列相关服务。作为企业愿意接纳残疾大学生只是支持残疾人就业的第一步,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其更快地适应岗位,成为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企业自我建设和获取更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访谈中研究者发现,一些较好的企业在招收了残疾大学生后,会主动为其改造环境,会适当调整原有的工作要求以适应残疾大学生的更快融入,更会将残疾大学生纳入正常的员工体系,为其提供平等的职业晋升机会。

    四、对策分析及建议

    1.加强法律建设,落实监管机制

作为一个法制化国家,各项民生事业得到法律支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是所有工作开展的基本保障。无论是从本次调查还是从国家的相关法律文本搜索,都不难发现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国家法律为基础,各地方性法规相配套实施的法律保障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合法权益获得保障的残疾大学生仍占少数,法律政策的效力尚未充分实现。这不仅因为目前的法律条文过于宽泛、操作性不强,同时执法机关不明确、执法力度不严格更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呼吁政府部门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与监管,让有法可依真正落到实处。

此外研究者认为,地方政策在很多方面有待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目前的地方性政策多以优惠鼓励为主,吸引用人单位招收残疾大学生,但同时也吸引了一些不法单位,为贪小利而钻政策空子。对于这些单位,政策没有给予严格的惩罚措施,也是导致残疾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屡屡受挫,被人利用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政府部门对自身的约束与监管。就目前来看,有关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可能是对残疾大学生就业排斥最为严重、监管最为薄弱的地方。

    2.调整专业设置,贯穿就业服务

研究发现,高等教育所学专业是否适合残疾人的职业发展直接影响其就业。因此必须呼吁教育、残联等多部门联合协作,对目前所出现的高等特殊教育专业设置不合理问题进行调整。专业设置失当的问题在视力障碍、听力障碍大学生中尤为凸现,因而也使得这两类学生的就业矛盾更为突出。因此研究者认为应该从残疾大学生的自身特点及能力优势出发,结合未来的就业需求,拓宽他们高等教育的专业选择面,注重残疾学生专业分配的合理性。

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支持应贯穿高等教育的全过程。最理想的方式是为残疾大学生制定并实施符合其能力及发展需要的,并以就业为目标的个别化高等教育计划。但从目前上海高等特殊教育的发展来看,还无法满足这一要求。而通过残联或相关机构提供持续的辅助性就业支持并非不可实现。包括为残疾大学生的专业学习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服务支持,为他们教育过程中的见习实习提供信息与指导等。让他们能够在高等教育阶段与普通学生一样,掌握必要的实践技能,获得充分的实践经验。

    3.提供就业指导,增加心理支持

在目前的高校中,几乎没有专门针对残疾大学生开展的就业指导课程。一方面由于残疾学生在高校毕业生中所占比例较小,另一方面也由于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缺乏对相关问题的专业指导技能。因此研究者认为,残联或相关残疾人教育服务机构应该在残疾大学生求学期间,就为其组织相应的就业技能辅导课程,教授他们在寻找工作、准备简历、应聘面试等过程中的基本技巧,特别是合理修饰自身障碍、充分展示工作能力的技巧与方法。目前残联开展的应届残疾人大学生寒暑假训练营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这一类型的培训营应该在各方专业机构的支持下,进一步提高其实际指导作用和长效影响力。

此外,就业心理辅导也应被纳入残疾大学生就业服务的长效机制,包括职业生涯发展咨询,就业心理测试,以及在残疾大学生面临求职失败或是择业矛盾时给予专业的辅导。专业的就业心理支持有助于残疾大学生更全面地认识自己,调整就业心态,走出对工作及对自身发展的认识误区,以一个更为积极客观的态度面对择业与就业。

    4.加强社会宣传,跟进后续支持

用人单位对待残疾大学生的态度不仅是其能否就业的关键,同样也影响着残疾大学生就业的稳定性。因此必须加强对用人单位及社会大众的宣传,转变他们的固有认识与负面态度,帮助他们从实际能力及工作效应上重新认识残疾大学生。

同时,也不能让企业感到招收残疾大学生是自身负担的加重,而是要让他们能够从中切实获得企业利益的提升,这一点仅靠地方性支持政策是远远不够的。还特别需要依靠残联就业支持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对入职后残疾大学生的跟进支持服务。为企业接纳残疾大学生,用好残疾大学生提供支持性服务提供保障。这一类服务包括为残疾大学生提供岗前培训,为残疾大学生处理岗位工作关系提供支持,协助用人单位及时处理残疾大学生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等。

 

* 本文为上海市残联“上海市残疾大学生高等融合教育支持系统研究”成果之一。研究期间得到上海市残联相关部门支持及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汪海萍、刘春玲、江琴娣、刘明、郭琴等老师的帮助,特此感谢!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