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文件 |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
沪教委基〔2017〕1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
特殊职业教育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教育局、残联: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上海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加快特殊职业教育发展,建立健全特殊职业教育管理机制,使残疾学生享有优质的职业教育,为残疾学生的就业创造更好的条件,现将本市加强特殊职业教育管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发展特殊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是特殊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助推残疾人就业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残疾人的教育水平,增强参与社会能力,提高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途径,各区教育局、残联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要从当地教育、经济发展实际出发,积极发展高中阶段特殊职业教育,健全管理机制,满足残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需求。
二、明确定位,建立特殊职业教育办学体系
各级教育部门要将特殊职业教育纳入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管理体系,充分利用本市的职业教育资源,采用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简称中职校附设特教班)、随班就读等多种办学形式和安置方式,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有能力接受职业教育的各类残疾学生提供高中阶段职业教育,满足不同残疾类别、程度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需求。要从本市和区域的实际出发,加强设点布局,每区至少举办1个区属中等特殊职业教育办学点,地域分布广、残疾学生人数多的区,可以适当增加相关办学点。
积极拓展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的办学功能,在原有开展听力残疾学生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将招生对象扩大到智力残疾、自闭症、脑瘫等学生。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区域内现有招收残疾学生的职业学校、特教职业班明确定位,理顺关系,规范管理,提升办学水平。
尚未设立特殊职业教育办学点的区要整合区域内职业教育资源,通过举办特殊职业学校或在普通中职校举办附设特教班等方式设置特殊职业教育办学点。
特殊职业教育办学点应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教室、专用教室、实训室、无障碍设施、操场等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应符合残疾学生特点,根据特殊职业教育特点配备相应的师资,根据相应专业标准科学合理安排相关课程。其特殊职业教育办学点的设置经所在区教育局审批,报市教委备案。特殊职业学校、中职校附设特教班学生的学籍纳入中职教育管理,可参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制度,健全特殊教育中考管理机制
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中考管理,将特殊教育中考纳入本市普通高中阶段招生入学整体工作之中,根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和特教学校课程科目与内容各不相同等特点,采取不同的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内容和方式。残疾学生报考普通高中阶段学校需参加普通学校中考,报考特殊职业学校、中职校附设特教班采取单独命题单独考试(招生考试办法另定)。特殊职业学校、中职校附设特教班的招生计划单列,区属学校由各区县教育局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市教委直属学校由学校编制招生计划。
四、部门合作,合理设置专业落实就业渠道
各级教育部门和残联部门加强合作,各司其职,以就业为导向,合理设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特殊职业教育专业,提高教育的针对性,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残联部门要对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的设置提出建议,拓展残疾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并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教育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和残疾人可接受能力设置合适的专业,加强与企业合作,为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加大投入,优化配置特殊职业教育资源
各级教育部门要保障对特殊职业教育的投入,根据特殊职业教育发展要求和专业设置特点,加强对特殊职业教育机构的专业实训室、无障碍设施设备等配置,并且充分利用本市现有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资源,为残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
残联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额的残疾人保障金用于支持特殊职业教育发展。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各级教育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特殊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采用专职、兼职等多种方式为特殊职业教育机构配备足够的师资,落实特殊职业教育教师待遇,根据任教教师的实际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丰富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教师开展特殊职业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七、深化课程改革,提升特殊职业教育质量
特殊职业教育机构、教研等部门要加强特殊职业教育课程研究,坚持尊重差异、因材施教、多元发展的原则,在促进残疾学生身心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增强课程的实用性和针对性。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和专业岗位要求整体设计特殊职业教育课程,合理安排文化课和专业课等课程,确保见习、实习和实训时间,积极利用企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资源建立实训基地,加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教研活动,探索对各类残疾学生实施职业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提高特殊职业教育质量。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各区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研究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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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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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市盲童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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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2017年3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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