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校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解读
发布日期:2019-02-06   作者:特教研究所   

谈秀菁

 

《聋校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下文简称“《课程标准》”)的研制,依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确定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基本理念,从提高聋生的文化素质、提升他们生存和发展能力的高度着眼,参照《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以下简称“《普校课标》”),遵循聋生认知发展的特点规律,致力于构建与现代社会发展和聋生发展需要相适应的语文课程,培养聋生的语言文字运用能力,以期为聋生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一、《课程标准》研制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体现语文课程的基础性

《课程标准》在课程目标、课程内容的设置等方面都是根据语文课程的特点,面向全体聋生,针对不同学段聋生发展的特殊需要,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和要求,期望通过教学,使每一位聋生获得基本的语文素养,促进聋生全面、主动、有个性的发展,为他们融入和适应社会以及终身学习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把握聋生语文学习的特殊性

我国台湾地区的聋教育专家林宝贵曾经说:“世界的聋教育,事实上就是一部语言沟通与语文教育的发展史。”聋校的语文教学是在多数聋生不具备基本的听、说能力基础上进行的,聋生在学习语文的过程中,发音说话(看话)、书面语、手语要同时学习。

因此《课程标准》的研制充分考虑了聋生语文学习的特殊性,在课程目标的定位上尽可能做到合理适度;在相关的实施建议中,提出了具有聋教育特点的教学和评价的建议。

(三)关注聋校语文教学对象的差异性

聋校学生的听力损失程度、语言基础和学习能力等方面存在着非常大的个体差异。因此,在《课程标准》的研制中,明确提出了“差异性教学”的课程理念,要求尊重聋生的个体差异,关注聋生的真实世界,并从其现状与需要出发设计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根据聋生的听力差异选择适合聋生的沟通方式,大力推进个别化教学的实施,以促进聋生语文素养的形成与提高。

同时,鼓励教师在实践中创造性地使用教材,从追求达成目标的统一性向尊重个体差异的多样性转变,最大限度地促进学生语文能力的发展,使他们的功能得到补偿,潜能得到开发。

 

二、《课程标准》与《普校课标》的关系

《课程标准》与《普校课标》相比,在体例结构、课程性质以及课程理念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

(一)课程性质相同

《课程标准》在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中开宗明义:“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聋校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应使聋生初步学会运用祖国语言文字进行交流沟通,吸收古今中外优秀文化,提高思想文化修养,培养聋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

由此可见,《课程标准》与《普校课标》一样,都有其“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的共同性质:

其一,规定了语文课程的核心任务是学习祖国语言文字的运用;

其二,在这一核心任务要求下,明确指出了语文课程的核心目标是通过语言文字的学习,“吸收人类优秀文化的营养”;

其三,为了完成核心任务,实现核心目标,必须加强语文实践,即运用语文实践这一方式指导学生学习语文。

(二)课程理念相同

1.全面发展、德育优先的教育理念

《课程标准》与《普校课标》一样,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最根本的指导思想,把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作为课程的灵魂,都坚持素质教育的理念,强调“使每一位聋生获得基本的语文素养”。

《课程标准》同样从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方面设计课程目标和内容,目标是“在语文学习的过程中,培养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感情,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和民主、法治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合作精神和诚信、友善的品格,发展个性,逐步形成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的人生态度、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认识中华民族文化的丰厚博大,汲取民族文化智慧”;“关心当代文化生活,吸收人类优秀文化的营养”。

2.强调自主、引导实践的教学理念

《课程标准》建议聋校的语文课程应创设有效的教学情境,引导聋生开展自主、合作、探究学习;与《普校课标》一样,强调语文课程是实践性课程,应着重培养聋生的语文实践能力,让聋生多读多写,日积月累,在语文实践中学习语文,掌握语文学习的基本方法和语言运用的基本规律。

3.全面多元、促进发展的评价理念

《课程标准》还提出了要改革传统的课程评价手段:“语文课程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考察聋生实现学习目标的程度,检验和改进聋生的语文学习和教师的教学,改进课程设计,完善教学过程。在语文课程评价的多种功能中,尤其应注意发挥其诊断、反馈和激励的功能,重在有效促进聋生的发展,不更多强调甄别、选拔的功能。”倡导语文课程的评价目的要着眼于发展性,评价内容要体现全面性,评价标准强调差异性,评价主体做到多元化,评价方式提倡多样化,努力促进聋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

(三)体例结构相同

聋校的教育,尤其是一至九年的特殊教育同样属于义务教育范畴,因此聋校语文教育的目标和内容都必须设定在义务教育的要求和范围之内。

所以《课程标准》的制订参照了《普校课标》,整体设计九年一贯的语文课程,由“前言”“课程目标与内容”“实施建议”三大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基本相同,如第二部分“课程目标与内容”中,除了设定“总体目标和内容”以外,也设定了“学段目标与内容”,其中每一学段都从“识字与写字”“阅读”“习作”“语言交往”“综合性学习”五个方面设计了各个学段的学习目标和内容。这样的设计与普通教育的课程接轨,着眼于学生语文素养的整体提高。

三、《课程标准》的特点

(一)提出了具有聋教育特点的理念和要求

1.强调以聋生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

聋校以往的语文课程与教学大都站在教师的角度设计课程内容,进行教学活动,聋生的学习需要和学习特点考虑得不多。

《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中提出聋校“课程设置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遵循聋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为聋生的持续、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因此,本次《课程标准》的研制,最突出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以人为本”,即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聋生发展的特点与规律出发设计和实施聋校的语文课程,不是让聋生适应课程,而是课程要适应聋生。

2.提出了积极推进差异性教学的要求

由于聋生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个体差异。因此《课程标准》明确提出了“积极推进差异性教学”的课程理念:“语文课程的实施必须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尊重聋生的个体差异,从聋生的基础与发展需要出发,确定适合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评价方式。鼓励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增强教学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在“实施建议”部分提出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要求。如“语文课程评价既要体现对聋生的基本要求,又要关注聋生个体间的差异性。应根据聋生的学习能力和课程内容的特点,采用不同要求、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操作、作业、试卷等方式进行评价,促进每个聋生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提高”,要求教材编写“要有开放性和弹性,教材内容应有必学部分和选学部分,给学校和师生留有自主选择的空间”等。

3.更加强调实践性的学习方式

《课程标准》从聋生语文学习的特点出发,提出了独特的实践性教学的要求:“应着重培养聋生的语文实践能力”“聋校语文课程应注重认真观察、亲身体验、动手操作的过程,应该让聋生多读多写,日积月累,在语文实践中学习语文,掌握语文学习的基本方法和语言运用的基本规律。”

在“实施建议”中也提出:“重视聋生读书、写作、语言交往、搜集处理信息等语文实践,提倡多读多写,改变机械、粗糙、繁琐的作业方式,让聋生在语文实践中学习语文,学会学习。善于通过专题学习等方式,沟通课堂内外,沟通看(听)说读写,增加聋生语文实践的机会。充分利用学校、家庭和社区等教育资源,开展综合性学习活动,拓宽聋生的学习空间。”强调要在有实际内容的活动中培养聋生理解和运用语言的能力,让聋生在语言的实践中学习语言、在文字的运用中学习文字,提高运用语文的能力。

(二)提出了适当的语文课程目标和要求

《课程标准》依据《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在“总目标”之下,按13年级、46年级、79年级三个学段分别提出阶段目标,不仅涵盖了义务教育语文课程的全部内容,又从聋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语言发展水平出发,对语文课程的整体目标、课程内容以及教学建议等作了适切性的调整。

1.调整了部分目标

降低了识字和阅读量的要求。《课程标准》设定九年“累计认识常用汉字3000个左右,其中2500个会写”;九年累计阅读总量为215万字,略低于普通学校的要求。这是因为聋生没有较好的口语基础,发音识字学词教学所花费的时间需要成倍增加;对于不常用或理解得不够深的字词,他们很快会遗忘;再加上由于听力的限制,他们的生活经验范围相对狭窄,在理解基础上的阅读也较困难。

因此,《课程标准》要求聋生会认会写常见常用的文字,并建议选择更多的实用类、叙事类等应用性强的文本给聋生阅读。《课程标准》提出了聋教育的特殊目标:“能选择比较适合的沟通方式,文明、主动地进行人际沟通和社会交往。了解口语、书面语与手语表达方式上的异同和进行转换的方法,不断提高人际沟通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2.对课程内容做了较大的调整

调整或降低了《普校课标》里的“能用普通话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诵读古代诗文,能借助注释和工具书理解基本内容。注重积累、感悟和运用,提高自己的欣赏品位”“运用联想和想象,丰富表达的内容”等部分内容要求。

增加了一些适合聋生需求、与聋生关联度高的教学内容,如增加了“熟练地使用汉语拼音手指字母”“能看懂手指语,看(听)得懂口型简单的词语和句子”等。

调整了课程内容的表述方式。《课程标准》中将《普校课标》里的“口语交际”改为“语言交往”。因为聋生与他人的交往方式中,除了“口语交际”,他们还要运用手语、书面语等其他方式。

调整、降低了汉语拼音要求。改为“认识汉语拼音,基本掌握拼读方法,口形基本正确。尽可能读准声母、韵母、整体认读音节。认识大写字母,熟记《汉语拼音字母表》。熟练地使用汉语手指字母。了解拼音声调。正确书写声母、韵母、音节。能看懂手指语,看(听)得懂简单的词语和句子”。因为聋生不一定能读准汉语拼音,但要基本掌握拼读方法,口形基本正确。聋生还要看得懂简单的词语和句子,看话是聋生体会语言、学习语言的基础,培养看话能力有利于形成和提高语言能力,帮助聋生尽快融入社会语言环境之中,提高他们的社会交往能力。看话教学应是聋校语文教学的一个重要内容,贯穿在聋生学习语文的整个教学活动中,是聋校语文教学必须完成的基本任务之一。

适当调整了背诵古诗文的数量。长期的教学实践证明,聋生在阅读、理解古诗文方面受听觉语言障碍的限制,存在较大的困难,在其自身的语言表达中也很少涉及古诗文材料。而贴近聋生现实生活的儿歌、短文等现代题材的内容容易学习、理解和运用。因此,《课程标准》既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角度保留了“背诵优秀古诗文”的要求,又适度降低了背诵数量的要求;同时提出增加中外童谣、儿童诗歌以及残疾人励志作品等题材的背诵数量要求。

3.提出了具有聋教育特点的教学和评价建议

在“教学建议”部分,提出了许多适合聋生学习的教学方法,如“汉语拼音教学要尽可能有趣味性,宜多采用活动和游戏的形式,将汉语拼音教学与学说话、汉语手指字母和识字教学有机结合。可适当延长汉语拼音的学习时间,应注意汉语拼音在现实语言生活中的运用”。

发音教学建议“使用发音图、发音镜、教学软件、口形舌位演示、触摸提示、言语呼吸训练等直观教学手段,让聋生了解发音器官部位和发音方法的不同特征,逐步懂得协同唇、齿、舌、颚等发音器官,摆正发音姿势,模仿发音方法,正确发音。教师要重视聋生发音器官神经肌群的控制训练,使之逐渐趋于协调、灵活、稳定”。

手指语教学“要求聋生打指语的指式、方向、方位正确,适度、美观,将手指语与拼音字母学习和拼读音节相结合,发挥其在学习和记忆字、词、句方面的作用,帮助理解语言”。

识字教学要求“注意儿童特点,将聋生熟识的语言因素作为主要材料,结合聋生的生活经验,引导他们利用各种机会主动识字,力求识用结合”。

另外,要“帮助聋生了解手语和书面语表达的异同,并在此过程中逐步完成手语和书面语的转换”;“低年级从写话入手,降低起始阶段的难度,重在帮助聋生掌握规范的书面语表达方式”等。

四、《课程标准》的实施要求

(一)充分认识课程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义务教育的课程标准规定了不同阶段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课程标准只是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是让绝大多数学生经过努力都能达到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教学和评价的出发点与归宿。

毫无疑问,《课程标准》对聋校的教学和评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依据课程标准开展聋校的语文教学工作

聋校教师必须在充分认识《课程标准》意义和作用的基础上,依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开展聋校语文课程的教学工作。

1.准确把握聋生语文学习的目标和要求

聋校的语文教师首先要清楚《课程标准》对聋生的语文学习提出了什么样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并了解不同阶段的聋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以确保自己的教学能全面落实课程目标,使聋生的语文学习达到《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

2.科学运用教学方法

聋校的语文教学必须建立在聋生学习和教学心理学的科学基础上,以最少“付出”达到既定目标。教师的教学设计必须把握聋生的学习心理规律,从聋生的认知发展水平和已有知识经验出发,有效处理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活动,并加强师生间的沟通与交流,提高教学的效率。

(三)加强聋校语文教学的研究

提高聋校的语文教学质量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且社会的发展又对聋校的语文教学不断地提出新的需要研究的问题,我们必须通过扎实的研究,提高聋校语文教学的效率,使《课程标准》提出的目标真正变为聋校课堂的教学现实。

 

(作者单位: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转载自《现代特殊教育》201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