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 提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工作部署,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完善教师专业发展标准体系,近日教育部研究制订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制订《专业标准》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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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您介绍一下《专业标准》的主要特点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的研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特殊教育对象既包括各种类型残疾学生,同时又涵盖了幼儿园、小学、中学不同学段残疾学生。这就要求标准的研制既要遵循教师专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共性要求,又要体现独特性,兼顾到不同教育对象的需要。因此,在专业标准制订的指导思想、基本理念、主要内容和框架体例上,与普通教师专业标准应基本保持一致。同时,《专业标准》在坚持统一性的基础上兼顾复杂性、多样性,着力把握和体现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最基本、最核心的共同要求。在框架体例上,《专业标准》与已印发的普通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基本一致,由四个基本理念、三个维度的基本内容和四个方面的实施建议组成。其中,三个基本内容又细化为14个领域、68个条目要求。其中,“专业理念与师德”有4个领域、21条,“专业知识”有4个领域、17条,“专业能力”有6个领域、30条。归纳起来,本标准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在专业理念与师德上,特别强调教师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正确的残疾人观。残疾学生是最弱势、最困难的学习群体。因此,《专业标准》在职业道德上,除了要求教师要按照习总书记提出的“四好”教师标准,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外,特别强调教师要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人道主义精神。要求教师从尊重生命差异、尊重生命权利的人道主义高度出发,尊重、关心和爱护每一个残疾学生;在专业理念上,则突出强调教师要形成正确的残疾人观,教师必须“理解残疾是人类多样性的一种表现”,把每一个残疾学生看作一个独特的生命个体,尊重残疾学生,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残疾学生。
(二)在专业知识上,着重强调教师要具备残疾学生教育与康复所必需的复合型知识。与普通学校教师相比,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高度综合化的知识结构。一方面,应像普通学校教师一样,具有比较广博的科学和人文知识,比较系统的所教学科专业知识和坚实的一般性教育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还必须熟悉特殊教育对象、熟练掌握所需的特殊教育教学知识。如,特殊教育理论、特殊儿童心理、康复医学、特殊教育辅助技术等知识,并能对这些知识加以综合运用,以满足残疾学生特殊教育的需要。
(三)在专业能力上,强调教师要具有教育诊断评估、环境创设、个别化教育、课程整合和沟通以及辅助技术运用等特殊能力。除了通常的教育教学能力、教育组织管理能力、交际沟通能力、运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的能力和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能力外,特殊教育教师更强调特殊教育需要的评估与鉴别、环境创设与利用、个别教育教学设计、课程整合、知识与技能的迁移、灵活适宜的沟通以及辅助技术运用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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