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如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大对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不断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等等。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和刘延东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部署,加大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广大残疾学生。
一、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经费
各地要足额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从2014年起,在义务教育阶段将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单列,年生均标准要达到4000元,2016年达到6000元。目前标准高于6000元的地区不得下调。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比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各级财政要按照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应分担的资金。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继续实施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项目,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投入,支持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
二、进一步提高对残疾学生的资助水平
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各地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时,要优先保证残疾学生。要根据实际对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
三、支持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津贴等倾斜政策。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适当倾斜。加大对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培训力度,“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投身特殊教育事业。
四、积极创新拓展特殊教育筹资渠道
特殊教育事业是一项爱心事业。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慈善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力量在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方面空间广阔、大有可为。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要积极拓展思路,创新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发挥拾遗补缺的独特作用,进一步凝聚起全社会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爱心和力量。
五、严格特殊教育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严肃财政纪律,对挤占、挪用、截留特殊教育资金的行为要严惩不贷,确保宝贵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真正造福广大残疾学生,支持他们谱写精彩人生。
(全文转载自《中国教育报》201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