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
49.如何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是为有身心障碍、在学习和生活中有特殊需要的残疾人实施的教育。残疾人是我国社会成员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与其他公民一样,依法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特殊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规划纲要》设专章论及特殊教育,明确指出要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特殊教育的高度重视。
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特殊教育通过开设医学矫治、运动康复、音乐治疗、言语听力训练等特殊课程,依靠盲文、手语、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使残疾人最大限度地补偿缺陷和发展潜能,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充分发展,帮助他们改善其生活状态和不利处境,使其能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全社会要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特殊教育需完成以下三个主要任务。
一是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首先,注重残疾学生的潜能开发,使他们获得弥补其身心缺陷的基本能力与技能。其次,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再次,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养,促进他们参与职业生活,帮助他们在经济上实现自立。
二是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促进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协调发展。根据第二次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我国有残疾人8296万,其中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有246万,发展特殊教育的任务十分艰巨,要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必须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首先,要优化特殊学校布局。《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作为扩大特殊教育资源的主要手段,强调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受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为了落实上述任务,《教育规划纲要》将发展特殊教育列入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改扩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为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添置必要的教学、生活和康复训练设施,改善办学条件。其次,在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同时,把特殊教育向义务教育前后延伸,满足各个年龄段残疾人的多种教育需求。为此,《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三是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办学水平,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扩大特殊教育的覆盖面,增强特殊教育的服务能力,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50.如果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残疾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接受各种教育作了详细的规定。要落实这些法律法规,促进特殊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残疾人是弱势群体,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首先要强化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工作,把发展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之中,实现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共同发展。
关于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实现特殊教育的目标需要具备相应的设施和办学条件,因此特殊教育的办学成本更高。为了确保特殊教育学校达到基本的办学条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国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地方政府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同时要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在校学生多数就读于普通学校,因此,要鼓励和支持接受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为残疾学生创造学习生活条件。
第二,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不仅需要具备先进的特殊教育理论知识和教学实践能力,还需要具有爱心与奉献精神。建立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是高质量特殊教育的重要保障。为此,一方面要优先保障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关心他们的专业成长,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教学工作环境和条件;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鼓励教师献身特殊教育事业。同时还要加强特殊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
第三,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要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的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要优先保障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作为一项新的政策举措,《教育规划纲要》首次提出要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为了确保上述政策的落实,中央财政将继续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其标准;各地要按规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