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教结合”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9-02-10   作者:特教研究所   

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院长    桑标

 

    著名儿科专家、上海市副市长沈晓明教授提出并竭力倡导特殊教育的“医教结合”理念,既充分顺应了现代科学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更应成为特殊教育领域工作者践行的方向。

在特殊教育领域,我还是个外行。由于工作岗位的关系,我当然非常乐意就倡导与落实“医教结合”,谈谈我的粗浅认识。

 首先,是转变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
各级各类政府、社会组织、相关工作者对特殊教育越来越重视,大家也越来越清晰地意识到,特殊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其从业者需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要求,仅有一片爱心是远远不够的。更进一步,只具备传统意义上的特殊教育学知识,我认为也是难以胜任的。从现有情况看,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为鉴别各类特殊儿童、诊断和细化各类问题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对障碍儿童进行康复干预等提供了最大程度的医学支撑,也为顺利开展特殊教育中的“教育”环节提供了保障。因此,特殊教育显然离不开医学。

其次,“医教结合”有助于对特殊儿童进行更有效的个别化教育。诚如教授所言,特殊教育工作者惟有在医生的帮助下了解不同的残障及其对学习能力的影响,方能使教学更具有针对性,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重要的是,针对每一个特殊儿童,不仅教学上要采取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康复治疗时也需要个别化康复计划。从促进教育与干预的效果来看,无疑是“医教结合”实施得越早,则成效越好。“医教结合”教育与干预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发展时机原则(干预在个体发展中开始越早和持续时间越长,接受者的获益越大)、强度原则(高强度地实施干预比低强度地实施干预能产生更好的积极效果)、提供直接学习经验原则(对儿童直接提供教育经验的干预,比通过间接途径干预来改变儿童的能力——如只训练父母——具有更加广泛和持久的效果)、广度原则(提供广泛的服务和使用多种途径来促进儿童发展的干预方式具有更好的效果)、个体差异原则(对于同一个干预计划,不同的接受者会有不一样的效果;而不同的计划则可能会对具有不同危险因素的个体产生同样的效果)、维持原则(随着时间的流逝,如果没有合适的环境支持来维持儿童积极的态度和行为,以及促使他们继续去学校学习,那么早期干预最初的积极效果会有一定程度的消退)。

 第三,目前的特殊教育人才培养体系需要有大的改革。传统上,师范学校培养教师(包括特殊教育师资),医学院校培养医生和医学人才。“医教结合”,意味着师范院校和医学院校需要密切合作,共同培养特殊教育的专业人才。上海有着国内享有盛誉的师范院校和医学院校,联手合作既是“天时”,也有“地利”。当然,跨校进行人才培养,还需要在政策和机制上加以明确。此外,通过改革特殊教育的培养计划与课程设置,大幅度提高特殊教育专业中医学类课程的比例,加强基础医学理论知识、康复医疗知识的教学,增设在医院或相关医疗康复机构的见习与实习环节,培养具备完整的、科学的、系统的、实用的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康复训练技能的专业人才。从深层意义上来看,“医教结合”理念还需跳出仅仅是“医”与“教”合作的局限,而应倡导多学科的通力合作,包括让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在特殊教育中充分发挥作用。我们学院的特殊教育人才培养方案,正围绕“医教结合”的理念,着手进行较大规模的调整。


    最后,“医教结合”不仅是特殊教育领域要认真思考并落实的问题,也是普通学校都应该面对的问题。
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世界各国大都倡导“融合教育”,意味着普通学校都会遇到各类适合“随班就读”的特殊儿童,显然对普通学校的教师提出了了解特殊学生、帮助特殊学生、教育特殊学生的新要求;二是就广义而言,特殊教育应是面向“特殊儿童”的教育,“特殊儿童”不仅仅指有智力缺陷、感官障碍、自闭症等儿童,还包括有特殊才能,甚至是智力超常的儿童!更推而广之,普通学校中常见的儿童情绪与行为障碍(如注意力缺损多动症、焦虑)、阅读与学习障碍,也是特殊问题,需要特殊对待,需要对症下药,需要特殊教育。把一些医学理念引入到教育领域之中,借助于脑科学、神经科学的研究成果来促进学生学习效率的提高、改善与矫正相关的情绪与行为问题、从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出发进行课程设置,甚至是根据“每一个孩子都与众不同”的理念出发实施个别化教育、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应是素质教育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