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素红
特教教师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特殊教育的质量。2012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推进教师队伍建设。2012年9月,教育部联合中央编办等部门颁布了《关于加强特教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下同),对特教师资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文化的中心,特殊教育发展一直处于国内的先进水平。2012年召开的上海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对本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及特教师资队伍的建设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实现国家和上海市特殊教育的发展目标,落实教育部等部门的《意见》,我们需要审视上海市特教师资培训的现状,思考如何提高师资培训的质量。
一、特教师资培训的现状
为了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上海市非常重视特教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1990年,成立了上海市特教师资培训中心。1997年,在全国率先实施了特教教师资格证书制度。2008年成立了上海市学前教育与特教师资培训中心(简称“培训中心”,下同)。2009年,市教委委托培训中心对全市特教学校中非特教专业毕业的教学与管理人员开展了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共有567名教师参加了培训与考核。2011年—2012年,市教委委托培训中心组织开展了区县特教科长与专干培训、特殊儿童感觉统合训练教师培训、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教师培训、言语语言康复教师培训、资源教师与巡回指导教师培训、自闭症康复训练与教育教师培训等多项专题培训工作。
目前,上海市已经建立了市级、区级、校级培训相结合的特教师资培训体系,基本形成了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富有爱心的特教教师队伍。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上海市特教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师资培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培训的覆盖面小。现有培训主要关注基础教育阶段师资,对学前教育等阶段关注还不多;培训对象主要是特教教师,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虽已开展但还未形成规范。即使在已经开展的专题培训中,由于受计划名额的限制,只有部分教师有培训的机会。2.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有待加强。特教专业岗位培训只是入职阶段的培训,没有对入职5年后教师、优秀教师等不同水平的教师进行培训。专题培训也大多是一个层次的、集中在一段时期的,还不能满足不同类型教师的专业发展需求。培训课程的设置和内容也还没有建立起充分了解基层教师需求的机制。
二、提高特教师资培训质量的建议
(一)完善特教师资培训的管理
1.
制订特教师资培训规划
2012年9月,教育部联合中央编办等部门颁布的《意见》要求到2015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专业水平较高的特教教师培养培训体系,特教教师职业吸引力进一步增强,教师数量基本满足办学需要;到2020年,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爱心的特教教师队伍。建议根据国家的要求和上海特殊教育发展的需要,制订上海市特教师资培训的规划。在此基础上,制订年度培训方案,明确培训目标和管理责任。
为了满足更多特教教师的培训需求,及时总结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开发培训课程,采取更加灵活、多元的培训形式,建议加大特教师资培训的经费投入。另外,还要加强特教师资培训机构的建设,建立专兼结合的特教教师培训队伍。
2.
建立特教师资培训的信息网络
为了及时了解特教师资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保证培训制度和规定的落实,建议建立特教师资培训的信息网络。通过信息网络,广泛了解特教教师的培训需求,为培训方案的制订提供依据,以加强培训的针对性。
3.
建立特教师资培训的评价制度
为了加强培训的质量监控、保证培训质量,建议建立特教师资培训的评价制度。评价内容可以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效果等多个方面。评价类型要有总结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以及时发现、解决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另外,还要建立在职培训与人事考核配套的有效机制,在晋级考核时把教师的培训成效作为必要条件之一,以提高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二)制订特教教师专业标准
2012年9月,教育部联合中央编办等部门颁布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制订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提高特教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制订专业标准可以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的目标,避免师资培训的盲目性、随意性。笔者认为,我们在制订特教教师专业标准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
制订多种类型的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
首先,在制订教师专业标准时,应该考虑到接受特殊教育的对象类型。特教教师是对特殊教育对象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专业人员。因此,人们通常是根据特殊教育对象的不同来对特教教师进行分类。随着特殊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上海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也逐渐多样化,自闭症、脑瘫等类型的特殊儿童也纳入了特殊教育范畴。因此,应该制订从事各种类型特殊儿童教育的教师专业标准,并对不同类型教师间是否可以融通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在制订教师专业标准时,应该考虑到特殊儿童的安置类型。目前,上海特殊儿童的教育安置方式包括特教学校、普通学校普通班、普通学校特教班、在家教育等多种类型。不同安置方式,对教师在课程建设、教学等方面的要求也不同。鉴于目前特教学校、普通学校普通班是安置特殊儿童的最为主要的两种方式。因此,应该分别制订特教学校教师、普通学校特殊教育专职教师的专业标准。
第三,在制订教师专业标准时,应该考虑到特殊儿童的教育阶段。目前,上海特教已经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因此,应该对所有教育阶段的特教教师都制订相应的资格标准,并对不同教育阶段的教师资格如何融通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考虑到学前教育与其它教育阶段在课程结构、教学组织方面的差异,建议首先制订基础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特教教师的专业标准。
第四,在制订专业标准时,应该考虑到教师的任教学科。随着特教的发展,特教学校内部教师的类型也在多样化,建议制订一般课任教师、康复类教师的专业标准。
2.
制订高要求、多层级的特教教师专业标准
首先,建立高要求的准入标准。特殊教育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特教教师是所有教师中面临挑战和困难最大的、要求专业化程度最高的群体(刘扬、肖非,2005)。目前已经建立特教教师资格制度的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强调准入标准的高要求。建议上海特教教师的专业准入标准要达到或接近特殊教育专业本科的要求,在修习的课程以及学分上都应该有严格的要求。
其次,建立多层级的专业标准。国际教师资格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是对教师资格证书做出了分级和定期更新的规定(李广平,2004)。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等实行的是资格准入与资格等级结合式的特教教师资格制度(顾定倩,2005)。美国要求一位高素质特教教师的职业成长需要经过初级特教教师、导师制实习、专业继续教育三个阶段,并建立了优秀教师国家认证机制。建议上海市建立多层级、定期更新的特教专业标准,从而激励教师不断学习和发展。
(三)完善培训的制度与规定
1.
建立非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的入职培训制度
非特教专业毕业的教师如果要从事特教工作,应该在入职前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机构提供的入职培训,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考核达到特教专业准入标准的,才可以从事特教教师的工作。
2.
建立在职教师的定期培训制度
2012年9月,教育部联合中央编办等部门颁布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开展特教教师全员培训。对特教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为了满足特教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建议规定360学时的培训中至少有120学时应该学习特殊教育的相关内容。另外,建议把在职教师的定期培训情况与多层级的专业标准统筹考虑,把完成相应培训学时作为更高层级专业标准的条件之一。
3.
建立随班就读教师的全员培训制度
鉴于随班就读已经成为特殊儿童的一种重要教育安置形式,建议对普通教育教师全员开展《特殊教育概论》的课程培训,使所有教师了解特殊儿童,能及时发现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
对于班级里已经有随班就读儿童的教师,建议根据随班就读儿童的障碍类型进行专题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相应类型特殊儿童的特征与教育需要、普通班级中如何为儿童提供恰当的教育等。
(四)开展特殊教育的专题培训
为了促进特教教师专业发展常态化,应该着力开展专题培训。专题的选择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某种类型的特殊儿童的教育,如自闭症、脑瘫、重度与多重障碍儿童等;二是儿童某种发展领域的教学,如特殊儿童的言语、沟通、感知训练等。专题培训要及时反映相关方面最新的研究进展,特别是要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学校的经验。专题培训内容要有一定的层级和系统性,以满足不同层次教师的专业发展需求。专题培训的形式要多元,以促进学员的充分参与,特别要加强实践与操作层面的体验和感悟,以真正提高学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