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晓明
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9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与实施,对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使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并将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而义务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必须高度重视,优先保障。为此,教育部在2004年6月起草了《义务教育法(修订送审稿)》,经过两年时间的调研、论证、修改,于200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可以说,审议通过的新《义务教育法》对20年来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对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并且牢牢把握住了中国特色义务教育发展规律,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首先,新《义务教育法》充分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确保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其次,新《义务教育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推进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高质量义务教育的积极回应。
第三,新《义务教育法》为国家实施高质量、高水平的九年义务教育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证,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
第四,经过整整20年的努力,上海的义务教育事业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效,义务教育的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标准。
目前,上海正朝着2010年以前“率先基本实现上海教育现代化”的目标不断努力。而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也为上海义务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历史要求。
深刻领会新《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
新《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特征和性质,强调了公益性、统一性和强制性等三大原则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设计制定了一系列新制度、新机制。
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新《义务教育法》确立了省级统筹为主、各级政府投入职责明确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在此基础上,又作出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重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取消杂费的实施步骤。显示了党和国家对发展义务教育的坚定意志和决心。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新体制。新《义务教育法》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省级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得到增强,为科学合理地配置教育资源,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促进义务教育和谐有序、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
注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的职责,出台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对特殊教育实施倾斜政策等一系列措施,积极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首次在法律中提出“素质教育”的概念。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要求注重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对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新《义务教育法》专设“教师”一章,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职责、职务、待遇、培养培训等作了专门的规定。如在小学教师职务中增设高级职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设立地区补助津贴,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有利于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提高我国义务教育的质量。
建立预防、管理和监督机制,有针对性地解决老百姓“上学难、上学贵”问题。新《义务教育法》强化了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和职能,明确要求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并明确“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同时,新《义务教育法》对教育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包括:禁止公办学校转制;禁止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禁止学校违规收费或者向学生推销牟利。在教科书问题上,要求其“内容力求精简”,“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并规定国家按照微利原则确定教科书的基准价,各省根据基准价确定零售价,鼓励教科书的循环使用。
当前要重点抓好的两项工作
认真做好新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新《义务教育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为此,教育部于6月30日印发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组织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加强领导,全面部署,学好学透《义务教育法》,切实做到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办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作为当前教育系统的重点工作,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实施工作的同时,要强化对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学法、知法的力度,使广大教育工作者完整、准确理解新法的重要意义和各项制度,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不断提高素质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目前,上海市教委已按照《通知》的要求,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列为“五五”普法的重点工作。在第一时间,以沪教委法【2006】5号文的形式,向各区县教育局转发了《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要求各区县认真组织新法学习,切实做好各项贯彻和实施工作。购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单行本和全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指定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释义》,做到市教委工作人员人手一套。8月23日上午,上海市教委党组中心组召开扩大学习会,市教委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处长,集中学习、研讨新《义务教育法》;同日下午,召开上海市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辅导报告会,邀请参与立法的教育部专家,对全市各区县教育局局长、相关科长、部分中小学校校长进行了普法培训。下一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将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种途径,加强对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的普法力度,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努力营造新法实施的良好舆论环境。
落实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
由于我国各地的义务教育情况差异较大,新《义务教育法》在不少方面作出的是原则性和导向性的规定。这就要求各地在实践中必须按照地方实际,将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落实。总的来看,需要细化、落实的主要有以下两大部分:
一是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的配套措施:教科书的审定办法(新法第三十九条);按照微利原则确定教科书国家基准价的办法(新法第四十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新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新法第五十条)。上海市教委将在国家政策出台后,积极配合、协调、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直接负责制定的配套措施:外来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新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按照教科书的国家基准价确定其具体零售价的相关规定(新法第四十条);不低于国家标准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定办法(新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针对以上内容,当前上海市教委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二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执行义务教育的有关国家标准;三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确保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新《义务教育法》,不仅需要全体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其家长的努力,还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和帮助。让我们携起手来,在新《义务教育法》的指引下,努力将各项新制度、新规定落到实处,依法办好上海的义务教育。
(作者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