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一座丰碑
发布日期:2019-02-10   作者:特教研究所   

丁勇

    最近,教育部下发了《加强特教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与全国教师工作大会主文件相配套的六个子文件之一,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特教教师队伍建设的文件,是特殊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对特殊教育的高度重视,对于加快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特教教师整体专业化水平,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意见》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2010-2020)》关于“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的精神为依据,根据“特教特办”的原则,从规划、培养、培训、管理、待遇和营造氛围等方面第一次对全国特教教师队伍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和具体规划,为我们今后进一步加强特教教师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和目标。下面,我结合《意见》的贯彻落实,谈点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坚持“特教特办”, 统筹规划特教教师队伍建设
    特殊教育是以残疾青少年为对象的一种教育活动。与普通教育相比,特殊教育要求教师具有更为复杂、更高水平、更为独特的专业能力、专业知识和专业道德,因此,特教教师队伍建设应坚持“特教特办”。(一)统筹规划,优先建设。各地在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布局中,要根据“分类规划、优先建设、突出重点、分布推进”原则,统筹规划特教教师队伍建设,力争到2020年,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爱心的特教教师队伍。(二)特定标准,引导发展。基于特殊教育具有特性强、难度大,专业程度深等特点,世界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提出很高的任职资格标准和专业要求,除了要求教师具有普通教师资格证外,还必须具有特教教师资格证(既所谓的教师资格“双证”制度),以确保教师的专业化水平能胜任特殊教育职业。譬如,美国的法律规定:从事特殊教育职业,必须经本科教育获得普通教育学科教师资格证,并进行一年或研究生阶段的特殊教育课程和实践训练、获得特教教师资格证后,方能从教。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制订的“有关特教教师准备和资格的国际标准”,从八大方面、一百多个指标对特教教师任职资格专业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每一个准备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只有通过这个特教教师资格考核,才具备特殊教育从教资格。即使象印度、孟加拉这些发展中国家,也已对特教师资提出需具备研究生学历的任职资格要求。根据特殊教育特殊性的要求,借鉴世界实施特教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经验,《意见》明确规定,“完善特教教师准入制度”, “制订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这两条实际上是在制度设计和大的发展方向上明确规定特殊教育将逐步建立和完善特殊的教师任职资格标准和准入制度,“从事特殊教育应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不具备从事特殊教育资格的人,不得从事特殊教育职业。同时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核。对非特殊教育专业的毕业生,《意见》还规定应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虑到特教教师专业标准的研究和资格认定程序的制订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长期的任务,《意见》主张先行实施和探索特教教师专业证书制度,逐步完善特教教师准入制度和建立特教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以形成特教教师队伍专业发展机制,引导和规范特教教师不断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

    二、坚持质量与数量并重,加强特殊师范教育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特殊教育的远景规划,未来几年,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将出现快速发展的趋势,特教教师队伍建设因此面临着提高质量与规模发展的双重挑战:一方面是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教师的任职资格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各地人事、教育部门把具有本科学历作为中小学教师(包括特教教师)入职的“最低门槛”。 但据教育部2009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现有的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本科以上特殊教育专业学历的教师仅占总数的23.5%,明显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特殊师范教育的培养规模也明显不适应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的需要。仅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正在实施的“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为例,该工程拟新建和改扩建1000所特殊教育学校,若以每校平均需30人计算,至少需新增3万人,若再将全国4万多个乡镇中心校的随班就读或特教班(每校至少配1名特教教师)的师资需求算进来,至少还需4万多名特教教师。随着我国特殊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两头延伸发展,特教教师需求(仅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就需教师7万人)更大,分级更细,学历层次要求更高。但据统计,我国现有的师范院校年培养总量不足3000人,远远不能满足特殊教育事业师资需求。因此,加强特殊师范教育必须坚持质量与数量并重的原则。(一)采取积极措施,扩大特教教师培养能力。在全国分区域、分层次布局,重点支持一批师范院校和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发展特殊教育专业,建设一批立足省内、服务全国的特教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提高特教教师培养规模,满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二)加大特教教师培养力度,提高特教教师培养质量。加强特殊教育专业建设,拓宽专业领域,逐步使特殊师范教育专业从盲、聋、弱智扩大到自闭、情绪障碍、康复师等更多类型;积极推进师范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改革课程、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师范生师德教育和实践环节,支持师范院校与医学院校合作,实行医教结合,促进学科交叉,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技能的特教教师、康复类专业技术人才。(三)建立特殊教育在职教师培训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在职教师培训。对特教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依托“国培计划”,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在职特教教师的培训力度;各地也要同步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随班就读教师进行全员培训。积极推进信息技术与特教教师培训的深度融合,为特教教师建立专门的网络研修社区,开展特教教师教育技术能力的专项培训。建立专兼结合的培训队伍,加强培训者的培训和培训研究,提高在职教师培训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特殊与普通兼顾,积极推进融合教育(随班就读)的发展
    融合教育是世界特殊教育发展大趋势。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特殊教育已经形成“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发展格局。今后,根据世界特殊教育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国情,随班就读亦将成为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发展方向和重点。因此,加强随班就读教师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就成为特教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意见》明确规定支持师范类院校和其他高校普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学生具有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能力。这项规定对于师范院校学生和其他选修特教课程的学生普遍掌握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方法,促进我国随班就读工作在普通中小学的广泛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仅此还是不够的,我们认为,随着随班就读广泛深入的开展,我们不仅要使更多的在普通学校工作的老师初步具有对残疾儿童进行教育教学的能力,还要在安置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增加特殊教育、康复、心理咨询等专门人才的配置(因此如上所述,特殊师范院校要拓宽专业领域),建立包括资源教室和巡回指导体系在内的随班就读支持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训,提高他们开展随班就读巡回指导的能力,加强随班就读在职教师培训,提高他们随班就读课程开发(如针对不同残疾学生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等)、教学研究和家庭教育等特殊教育专业能力,这样,才能有效地为残疾学生学习提供合适的系统的专业支持,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四、健全特教教师管理制度,营造关心支持特教教师队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特教教师队伍建设,还应根据特殊教育特殊性的要求,建立和健全特教教师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特教教师不断提高道德水准和专业能力。
    (一)在特教教师编制、教师资格、职务评聘和教师考核等方面,给予特殊的政策倾斜和特殊的制度设计,形成独具特色的特教教师队伍管理及优化机制。首先是各省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各类专业人员(如言语治疗师、物理治疗师和心理治疗师等)的编制比例,制订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为特殊教育学校配齐配足教师和专业人员,确保学校教学、康复训练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同时对开展随班就读普通学校,也要根据随班就读教师、康复类专业人员岗位设定的条件和实际需要,配齐专业人员。其次是建立和完善特教教师准入制度,实行特教教师资格任用管理(详见上述)。再次是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教教师倾斜,制订符合特教教师工作特点的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形成促进特教教师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激励机制。
    (二)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增强特教教师职业吸引力。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给予从事这一职业的教师与其专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物质待遇和社会地位。从世界范围看,从事特殊教育职业的教师,都因其职业的专业性较之其他职业要高,他们的工资福利和专业地位相对也较高。因此,《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特教教师工资待遇和特殊教育津贴落到实处;对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纳入工作量的计算中。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确保将特教教师按规定享有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待遇。按规定为特教教师交纳住房公积金。鼓励地方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特教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房政策范围。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师德建设,鼓励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三)在全社会加大优秀特教教师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特教教师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奉献精神,对长期坚守在特殊教育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单位: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转载自《现代特殊教育》,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