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玉杰
一、丹麦特殊教育的特点
(一)灵活、完善的一体化教育体系
1.各级学校中一体化教育状况简介
丹麦具有重视教育的优良传统,其遵循全民教育政策,在国民教育法(1975)中明确规定:“所有儿童,残疾儿童或非残疾儿童,都享有至少9年的义务教育权利。”在国民教育的小学阶段,丹麦特殊教育遵循一体化教育政策,但针对残障儿童对特殊教育需求程度的不同,做法既务实又很灵活。如,轻度障碍儿童实行完全的一体化教育,由地方政府承担经费投入,具体由地方普通学校负责为他们制定并提供具体的补偿措施,这些补偿措施包括向他们提供特殊教育,提供教育教学过程中所需要的特殊教具、学具,等。同时,教育法对国民学校教师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其必
初中教育阶段,残障学生的特殊教育支持均由学校负责提供,支持的具体内容由学校自行决定。这些支持可以由该班级负责教师或该校受过特殊教育培训的专门教师提供,也可专门聘请校外家进行指导。残障学生有权申请免除某些科目的考试,但是如果变更一下考试的形式,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磁带或盲文,延长准备或考试时间,视觉障碍儿童可回避涉及地图或图片的试题等,就可以使这些学生与其他普通学生在同一个公平的起点上,学校则提供这些特殊措施,从而保证每名学生的同等机会。
高中和职业教育培训中接收的残障学生,其安置形式均是完全融合的一体化教育,学校负责向他们提供必要的补偿措施,使其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业。
在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中,残障学生的入学率总体有所增长。残障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时,为了完成其学业有权向其所在院系提出必要的特殊教育支持,为他们提供这种补偿性措施是其所在院系应该承担的职责,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学校物理环境的改善,现代翻译设备、录音教材和其他新技术的利用等。具体首先由学生向其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然后该院系负责把该生的情况向丹麦国家教育助学及贷款事务所提交建议,最后由该机构做出作最后决定。
在教育实习期间,残障学生也可以获得经济援助。
在博士阶段,残障学生与其他学生一样,没有特殊的教育支援,其入学基于个人的申请,但可以在申请用于研究项目的奖学金时,提出具体的特殊需要。
2.丹麦一体化教育的提出及其原因浅析
丹麦一体化教育源于“正常化”理念,其正式提出的标志为1969年议会通过的决议案,该议案从法律角度规定实施一体化教育,并对教育领域已开展的一体化教育实践起到保障和促进的作用。该议案规定:小学和初中应开放到能够为残疾儿童提供教学的程度,并最大可能地使残疾儿童生活在普通学校环境中。纵观丹麦特殊教育,不难看出一体化是其突出特征,同时丹麦一体化教育也是一个严格、复杂过程的产物。这一过程应确保:在对儿童个体的能力做以周密考虑的基础上,所有儿童都能从教育中获益,任何儿童都不应被隔离于普通学校环境之外。
如果认为20世纪60年代以北欧诸国为发祥地的“正常化”运动孕育了丹麦的一体化教育理念,而这一理念的生根发芽却与丹麦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因素有着密切关系。战后,许多国家加速进行社会变革和狂热追求经济繁荣,相比之下,丹麦被称为“小民主的小国家”,并被描绘成一个世外桃源,丹麦既摆脱了瑞典那种受良心谴责的所谓的“战时中立”,也免遭了挪威在战时被纳粹占领所经历的艰难困苦,因而,战后丹麦经济连年保持了持续增长的趋势,一定程度上,这为教育的财政投入提供了保证。此外,丹麦深远的民主传统、人道主义精神,重视教育对社会繁荣、稳定、进步的促进作用的文化传统,民众对教育等社会问题的民主参与机制等,这些为别国所不具备的优势使得一体化教育理念能够为国人所接受。
如上所述,一体化教育理念固然与丹麦社会的诸多因素有着密切关系,而其得以在教育领域顺利实施,使其由一种理念转为一种广泛的教育实践,其中残疾学生家长的推动也起到巨大作用。丹麦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得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更易于接受一体化教育。丹麦全体国民只有500多万,约150万人住在首都哥本哈根,约1/5的人口分散居住在农村,其余的住在地方小城镇或小市镇。由于居住分散,因此为每一个人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的任务就更加艰巨,残疾儿童数量又很少,他们接受教育必然意味着他们要奔波于更远的学校,而寄宿制的学校又使得家长在他们的残疾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的干预作用弱化,这与丹麦国教——路德教的传统相背离,路德教的传统一直认为,家庭是进行子女教育的中心,儿童最有意义的一段成长经历是在从事家里或邻里的这种或那种工作的过程中度过的。隔离式的特殊教育也与丹麦教育部制定的教育目标相左,其目标是“与父母合作,为学生提供获得知识、技能、工作方法和表现方式的机会,这将有效地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这使得家长有可能改变传统的做法,进而选择并支持一体化教育。
(二)持续、稳定、高额的教育投入
丹麦有重视教育的优良传统,其教育哲学思想为:所有的人,不管其社会、经济背景和居住地区,也不分民族、性别,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是通向劳动力市场、融入社会、提高生活质量以及自我发展的一条主要途径,这也是教育在残疾人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原因。实践证明,使残疾人接受更好的教育能预防并减少将来他们在生活中被许多机构所排斥的可能。
教育投入是办好教育的基本保证。丹麦实行的是全民社会福利性免费教育,政府是办教育的主体,因此也是投入的主体。地方政府负责中小学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费来源为地方财政拨款。国家负责高等教育(包括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其它基金组织和企业资助的科研和联合办学费用。丹麦教育的投入大,持续、稳定地保持在国民生产总值的10%左右,对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充足,从经济上保障了丹麦特殊教育的良好发展。
(三)保障残障儿童父母的参与权及决定权
普通学校还是特殊学校对残障儿童父母而言永远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这两种选择都各有其优势和劣势。因难以选择,所以残障儿童父母对选择何种教育有着决定性影响。多年来,特殊学校是很多残障儿童唯一可能的选择,因而家长也别无选择。但是伴随一体化教育的深入开展,情况随之产生变化,残障儿童父母能够对其子女的教育环境作以选择,事实证明,他们更希望其子女在普通环境下接受教育。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学校的选择并不意味着儿童学校教育的全部历程。在丹麦,父母被赋予对其子女在学校教育方面的评价权利,这种评价一年至少一次,从而可以及时重新选择学校。
(四)完善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制度
一体化教育的实施对丹麦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为所有的教师随时都有可能面对特殊儿童,因此,丹麦对教师资格的获得有严格规定,特殊教育教师的要求更为严格。
目前,丹麦特殊教育的师资培养的对象主要是已经取得普通教育任职资格并具有实际教学经验的教师,具体做法是向他们提供为期一年的特殊教育硕士课程,考核合格后颁发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学校在实施特殊教育的过程中遵守以下原则:即如果某教师负责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全部教学,他/她必须完成一定的相关教育课程,使其能够真正胜任工作的要求;如学生接受的特殊教育只是针对某些学科或知识的补救教学,则对普通班教师没有特别的资格要求,但对教师的实际工作能力依然很看重。
此外,丹麦为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的教师提供一起接受在职培训的机会,这使得教师们可以就普教或特教的教育教学问题进行有效的研讨,同时可以分享彼此的知识、经验,这对两者的发展都很重要。
二、丹麦特殊教育引发的关于发展我国特殊教育的思考
(一)进一步更新发展特殊教育的观念
应从人权、社会文明标志的角度去理解和发展特殊教育,进而给予特殊教育足够的重视。特殊教育不是慈善事业,不是施舍教育,受教育是特殊儿童的公民权。一个国家的教育能为多大比例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教育发展水平与社会现代化水平的标志。
坚持以人为本,从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全民教育的角度去理解特殊教育。只要给残疾人以教育、就业的机会,尊重他们的价值,发挥他们的潜能,残疾人完全可以成为人类财富的创造者。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关键在残疾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也就是要充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6』。
更新观念,提供适合儿童个性特点的教育。依据个性施教的原则很早就被教育家们所认识,特殊教育界提出并实践着的个别化教育的思想和方法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随着素质教育的开展,传统的教育观念、教学方法、评价手段等都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在特殊教育教学中应更加强调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正确认识一体化教育中的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按素质教育的要求应重视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同等的学习主体的作用,发挥他们的潜在优势,并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使教育总是走在儿童发展的前面,引导儿童不断进步,促进儿童发展。
(二)加大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
经济支持是特殊教育最根本的支持措施,丹麦特殊教育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高额的教育投入。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国家还设立了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但是,我国在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为保障我国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以及投入经费的有效利用,笔者建议: 1.坚持“特教特办”、“专款专用”;2.多渠道募捐;3.完善特殊教育的助学制度。4.重视有限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因地制宜发展特殊教育
随着一体化教育的深入开展,人们不禁进一步思考:对于一个儿童,到底什么样的教育是公正的。一方面,也许最少受限制环境是最少限制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在一起的环境,即普通学校;另一方面,随着特殊儿童残疾程度的加深,有所隔离的环境似乎更适合他们。丹麦实践证明,一体化教育与传统以特殊学校为主体的隔离式特殊教育并不矛盾或排斥,不意味着非此即彼,其中心任务都是围绕着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服务。
我国情况复杂,城乡差异大,各地发展特殊教育的基础不同,特殊儿童人数众多等,这使得我国发展特殊教育的任务更为艰巨。如,在发达城市,其特殊教育往往也比较发达,并已建立起基本完备的特殊教育体系,不仅特殊学校的办学质量较高,同时,随班就读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而在边远农村,不仅缺乏特殊学校,仅有的特殊学校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其他条件也很落后,随班就读收效甚微,往往表现为“随班混读”或“随班就坐”。因此,笔者建议在发展我国特殊教育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合该地区综合情况的教育安置形式,有条件的发达地区,可以大力提倡随班就读,而在条件仍不成熟的地区,则要在发展特殊学校的同时大力发展普小特教班等多种形式。
(四)重视特殊儿童家长的参与权
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的决策、实施,维护自己及其残疾子女的各种合法权益,这在丹麦受到普遍重视并成为传统,而就我国目前特殊教育的发展看,家长的参与程度远远不够。
成功的家庭教育案例表明,家长在发现孩子的问题后,如果不丧失信心,努力帮助孩子回归社会,在生活中教育孩子,就可以在儿童成长的关键时期,实现早期教育和训练,使孩子的障碍程度得以减轻。因此做好家长工作,开展特殊儿童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早期教育,应当成为今后我国特殊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
(五)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及培训制度
丹麦经验表明特殊教育的成败与教师的态度有密切关系,而教师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特殊教育知识和经验的多寡。由此可见师资培养及培训工作在特殊教育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我国现存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体制仍存在许多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完善特教教师任职资格制度;2.建立师资培训中心;3.多渠道培养高素质的特殊教育师资后备力量;4.发掘特殊学校及特殊学校教师在提升一体化教育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略)
(作者单位: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转载《南京特教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