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特殊需要与特殊需要教育
发布日期:2019-02-08   作者:特教研究所   

盛永进 陈树愔 马 宇

 

特殊需要不仅是国际公平教育的重要概念,也是我国特殊教育活动改革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词汇之一,实施特殊需要教育,“满足学生特殊教育需要”亦成为当今特殊教育乃至整个教育改革活动的依据。可以说,基于特殊需要的教育思想不仅已经在当代特殊教育的思考与实践中不断地展现出来,而且已成为特殊教育理论建构过程中重要的核心性概念。因此,我们认为,进一步搞清楚特殊需要的内涵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既是研究相关问题的起点和基础,也是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贯彻落实“满足学生特殊教育需要”这一理念的前提条件。

一、理解需要与特殊需要

什么是需要?不同的学科对需要的研究有不同的出发点,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各有各的角度,所使用的范畴含义迥然有别。一般心理学认为:“需要是有机体缺失什么或要求什么的状态。”理解了需要,再来探讨什么是特殊需要。根据前面我们对需要的定义,仅从词语所表达的逻辑概念上,我们可将特殊需要定义为:特殊需要是人基于个体差异的独特性对其生命存在、延续和发展的特殊条件的依赖性。那么,特殊需要的内涵又是什么呢?如果说,需要的满足与生命的发展是同义语,那么我们可以从人的生命发展角度,通过普通需要与特殊需要及其相互关系的对比探讨来加深对特殊需要的理解。

从功能学的角度看,人的普通需要反映的是共性需要,它关系到整个人类生命的发展活动;而特殊需要则体现了个体特征,关系到该个体生命机制的正常运行与发展,但并不直接影响群体的存在与发展。因此,人的普通需要不仅具有身心发展的共通性,也具有跨文化的共通性,正如摩尔根指出的“人的经验所遵循的途径大体上是相通的;在类似的情况下,人类的需要基本是相同的,由于人类所有种族的大脑无不相同,因而,心理法则的作用也是一致的”。相反,特殊需要则来自于个体生命的独特性,体现了群体生命中不同个体生命之间的差异性,因此,考察特殊需要必须以人的个体条件为依据,从身心差异开始,进而延伸到社会文化的差异。身心差异主要是指人的身心构成及其发展水平方面的差异,社会文化差异则是指个体之间的政治、经济、家庭背景和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人的特殊需要差异性和普通需要的一致性体现了人的需要的辩证统一,也反映了人的本性的辩证统一。事实上,人的特殊需要是在追求满足普通需要的过程中产生的,而普通需要的满足在某些情境下又依赖于特殊需要的满足。譬如,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来说,普通的教育方式很难适应他们的需要,表现在学习上,往往是“吃不了”,因为“吃不了”,所以需要特别的“关照”;同样,对于天资优异的学生,正是在满足普通需要的过程中,因为“吃不饱”,才需要“开小灶”给予特别的“对待”。这正是特殊教育需要的源头,也是我们理解特殊需要教育的关键所在。

二、特殊需要教育的内涵

理解需要与特殊需要是我们探讨特殊需要教育内涵的前提。依据我们上文对需要与特殊需要概念的理解,结合下定义的方法,我们认为在教育学意义上,对于特殊需要教育的概念可以作如下概括:特殊需要教育是基于个体差异的独特性,旨在满足其特殊的教育需要,促进个体身心发展的教育。其具体内涵包含以下几个层面的含义——

(一)个体学习条件的差异性是特殊需要教育的逻辑起点

特殊教育需要与特殊需要教育是两个紧密相关的概念,从逻辑发生的意义上说,没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产生,就没有特殊需要教育的活动。因此,要深入探讨特殊需要教育的内涵,首先必须对特殊教育需要及其本原进行分析。所谓特殊教育需要,顾名思义,是指人在教育上的特殊需要,依据我们上文对需要与特殊需要概念的理解,结合下定义的方法,我们可对特殊教育需要作如下界定:特殊教育需要是个体在其存在和发展过程中对特殊教育条件的依赖性。有关国际文件在提出特殊教育需要的概念时,虽然没有对之界定,但在相关的表述解释中表明:特殊教育需要产生于学习者的残疾或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学习困难,也就是说学习者的学习条件的差异性是引发特殊教育需要的本原。个体学习条件的差异既包含个体身心的差异,也包含个体的社会文化背景差异。因此,特殊需要教育的对象是泛指“一切身体的、智力的、社会的、情感的、语言的或其他的任何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根据个体学习条件的差异性来分析,我们可以把特殊需要教育对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指因身心构成和发展水平差异形成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这是基于传统医学、心理学特征进行评估,以身心发展的常模性标准进行区分,一般归属于异常范围,即我们通常所称的“低常儿童”和“超常儿童”,也即传统意义上的特殊教育对象。另一类是指因社会文化背景差异引发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主要是指处境不利儿童。处境不利儿童是基于社会文化生态的特征进行划分的,主要是指受到社会排斥的儿童。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具体主要是指因为由经济、文化、民族、地域等弱势境遇而引发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

(二)促进全民教育、追求教育平等是特殊需要教育的核心价值取向

特殊需要教育的核心价值取向就是促进全民教育、追求教育平等。由于身心、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往往成为教育不平等的最大受害者。长期以来,对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处境不利儿童发展的偏见以及消极的教育期望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满足他们基本学习需要的受教育机会,是人们为能生存下去、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充分参与发展、改善自己生活质量、作出有见识的决策并能继续学习所需要的”。正因为如此,《萨拉曼卡宣言》在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平等标准条例》的基础上申明:“每一个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获得可达到并可接受的学习机会;每一个儿童有其独特的个人特点、兴趣、能力和需要;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育计划的制定要考虑到这些特性和需要的广泛差异。”从这一角度来看,满足特殊教育需要就不仅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生命存在与发展的必需,也是促进全民教育、满足基本学习需要的重要手段,它将使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受教育权利,并促进社会平等。

(三)融合与支持是实施特殊需要教育的最有效途径

关注每个人的平等存在与发展是特殊需要教育的灵魂、核心和目标,而融合与支持既是特殊需要教育的两个核心概念,也是满足特殊教育需要应遵循的准则。首先,“接纳和参与对于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享有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而这些学校应以一种能满足其特殊需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思想来接纳他们;以全纳性为导向的普通学校是反对歧视态度、创造受人欢迎的社区、建立全纳社会以及实现全民教育的最有效途径”。其次,支持是实施特殊需要教育的重要保障。由于个体的特殊需要有别于群体的特征,且并不直接影响到群体的存在与发展,因而,社会提供的资源模式也总是以人的常模性需要(即普通需要)为假设,以此来满足人的共性的基本需要,这往往忽视了人的特殊需要。这样,特殊教育需要的满足就必须通过特定的支持性措施才能实现。所谓支持,就是指在教育上给予的特定的帮助,以增强学生(不论残疾与否)的学习能力,帮助学生从相对学习困难的环境中获得资源、信息,进而促进其身心的有效发展。特殊需要教育既需要政策、制度、文化、经济等外部条件的支持,也需要课程安排、组织形式、教学策略、教辅用具等内部条件的支持。支持既是特殊需要教育本质的内在要求,也是从根本上实现教育平等的重要保障,因为对于人的基本尊严、基本价值和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证是公平公正的最基本要求或最基础的内容。

(四)确保每个人受到高质量的教育是特殊需要教育的显著特征

既要保证教育权利的平等,也要实现教育过程、教育效果的平等,这是当今世界对教育公平的普遍追求,特殊需要教育理念正是与这种追求相呼应的。近代以来,有特殊需要儿童已相继获得法律上接受教育的权利,应该说接受公共教育的机会是均等的,但问题是,如果不能以一种能满足其特殊教育需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思想来接纳他们,他们有多少机会和能力来参与这种学习和生活?《学会生存》一书认为:“给每个人平等的机会,并不是指名义上的平等,即对每一个人一视同仁,如目前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机会平等是要肯定每一个人都能受到适当的教育,而且这种教育的进度和方法是适合个人特点的。”特殊需要教育的目的就是在保障入学权利、机会的同时,也要创设公平的教育环境、公平的教育资源分配和公平的学习过程,达到公平的教育效果,让每个学生在教育中获得自身发展的条件和机会。因此,实施和推进特殊需要教育必须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具体而言,“必须认识到学生不同的需要并对此作出反应,并通过适当的课程、组织安排、教学策略、资源使用以及与社区的合作,来满足学生不同的学习风格和速度,并确保每个人受到高质量的教育”。因此,建立在平等发展、关注个性基础上的特殊需要教育是实现从传统的“缺陷补偿”到“需要满足”的复归,是把特殊教育看作人的生命探寻、关注人的生命存在与发展、追求人的生命解放与价值实现的一种特殊的教育活动。

(作者单位系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转载自《上海教育》08.0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