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残疾儿童虐待研究综述
发布日期:2019-02-09   作者:特教研究所   

王庆

 

广义的儿童虐待(Child abuse),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根据行为者的行为方式及主观意志,又可将儿童虐待分为躯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和忽视四类。

一、儿童伤害的发病率

尽管人类社会已经踏入21世纪,但对儿童的虐待与忽视并未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减少。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日本的虐待儿童事件近年呈直线上升趋势,由1999年的11000多起,迅速增长至2005年的34000多起。而根据美国的研究数据,儿童保护中心每年收到300万起儿童受虐报告,其中三分之一被确认。多数情况下,儿童虐待的形式并不是单一的,如在躯体虐待与性虐待中往往包含一定的情感虐待。尽管世界各国在儿童伤害的发病率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儿童虐待普遍存在于各国社会。

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人们往往关注的是对残疾儿童基本需求的满足,而忽略了残疾儿童也存在着遭受虐待与忽视的可能。实际上,由于残疾儿童自身的特殊性,其更容易成为儿童虐待的对象。SullivanKnutson2000年的研究显示,残疾儿童遭受虐待的比率是正常儿童的3.4倍。Spencer等人2005年所发表的研究数据也表明,英国残疾儿童罹患儿童伤害的比例是正常儿童的7倍。另外,儿童被施加虐待的可能性因其障碍类型而有所不同。

二、残疾儿童的易感因素

儿童虐待与忽视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残疾儿童由于其生理上的缺陷,更是这一威胁的易感人群。尽管残疾儿童由于所患障碍类别、程度不同,个体与个体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依然存在着一些共有的因素,使他们成为儿童虐待的受害群体:

(一)社会原因

    社会态度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对残疾儿童的态度。自古以来,人们便倾向于采用一种悲观的眼光看待特殊儿童,将其视作社会的负担,并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来减少甚至消灭残疾人(如纳粹的安乐死计划,美国的优生运动等)。尽管随着人权意识的增长,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教育宣传工作的深入,人们的道德素质得到了空前提高,但是,对残疾人的歧视并未完全消除。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提起残疾儿童,他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排斥,而非宽容、接纳。很多人将残疾的个体视为“不完整的人”,认为他们并不享有与正常人同等的权力。另外,有相当数量的人认为,残疾儿童对无法像正常儿童那样体验到“痛苦”的感受,因此,即使有虐待现象的存在,也往往会被人有意无意地忽略。正是由于这些偏见的存在,使残疾儿童极易成为各类儿童虐待事件的受害者。

(二)家庭原因

    有资料表明,绝大多数儿童虐待事件发生在家庭中,因此,家庭环境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残疾儿童的降生,对任何家庭而言,都是一个巨大的应激事件,文化水平较高、情绪成熟的家长往往能理性乐观地对待这一事实,将自己的爱传递给孩子,而文化水平低、情绪不稳定的家长则会抱怨老天的不公,将残疾儿童视作家庭的负担,对子女报以冷漠的态度。很多家长由于担心被他人嘲笑,逐渐疏远了与社会的距离,当遭遇突发事件时,既缺乏灵活的应对技巧,又没有足够的社会支持,只能将子女作为宣泄压力的对象,从而导致虐待与忽视。另外,父母照料儿童能力不足,处理与子女关系的方式不恰当,都会造成自身的不安情绪,而社会经济地位低下,急性生活事件的发生,夫妻关系不和谐,单亲家庭,则会进一步加剧这种压力,一旦超过承受能力的临界值,便有可能以虐待或忽视的方式体现出来。

(三)个人原因

    尽管尚未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生理上的缺陷与儿童虐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但有关学者对正常儿童的研究显示,受虐待的儿童往往具有一定的身体或心理特征,而残疾儿童本身的特点,无疑加重了其受虐待的可能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  对照料者的依赖

残疾儿童遭受虐待与忽视的易感因素之一,便是其由于生活自理能力的缺失所导致的对照料者的依赖,而且,依赖往往是长期性的,甚至可能贯穿其终生。残疾对儿童最大的影响,莫过于生活自理能力的丧失,加上与社会的疏离,使他们对抚育者的依赖性大大增强。这种依赖(生活及情感上的)常常为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增加了其遭受伤害的概率。尤其是肢体残疾、智力高度落后以及自闭症儿童,如厕、洗浴、穿衣等日常行为,都需要在别人的照料才能完成,照料者即便与之发生身体上的接触,也会被视作合理的照料程序,长此以往,极易演变成性虐待。尤为需要注意的是,单一、固定的照料者不仅意味着儿童对其的依赖性增强,也意味着一旦发生虐待事件,其被发现的概率大大降低。若要预防儿童虐待事件的发生,一个有效的手段便是拓宽其社交范围,增加照料者的人数,将每个照料者的行动都致于他人的监督之下,增加其犯罪的风险,即便无法完全避免虐待事件的发生,也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使儿童在第一时间接受治疗。

2.  言语表达能力较差

残疾儿童出于种种原由,常常无法报告被伤害的事实。Sullivan等的研究认为,伴随各种障碍所产生的交流困难经常会妨碍残疾儿童对伤害事件的叙述。尽管有学者尝试采用符号化的语言系统来解决这一问题,但这些语言系统缺乏精确的与性、身体或虐待匹配的“单词”,因而无法帮助残疾儿童准确地表达其想法。情绪体验是产生沟通困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遭受虐待的残疾儿童,往往带有恐惧情绪,担心会受到施虐者的报复;另外他们也羞于向他人提及受虐待的经历。由于施虐者以照料者居多,出于对照料者的依赖及需要,儿童常会陷入矛盾而不知所措,从而在犹豫中错失自我保护的机会。除了以上两点,教育工作的不到位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现有的教育更多地关注残疾儿童的学习需求,由此引发的后果是其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不能区分正常的接触与虐待行为之间的差别。因此,教育部门在进行文化知识的传授时,也应注意对儿童虐待知识的普及。

三、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如上文所述,儿童的虐待问题是一个方兴未艾的热门话题,近40年来涉及儿童伤害研究的论文多达两万多篇,但一个令人遗憾的事实却是,其中明确以残疾儿童为对象的研究尚不足千篇,这显然与残疾儿童在整个社会的比重是不相称的。而在已发表的文章中,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

(一)定义问题

但凡各种学术研究,概念的清晰是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在研究残疾儿童的虐待问题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定义的确定。首先是对“残疾”的定义,尽管各国法律对残疾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的一个问题便是内容太过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常常会根据各自的专业背景而选择不同的定义。标准的模糊不仅增加了操作的难度,也降低了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因此常成为批评者质疑的焦点。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儿童虐待”,尽管目前对儿童虐待的类型已有了较为一致的认识,但除了性虐待和严重的躯体虐待外,对于儿童虐待与忽视的其它类型尚缺乏一个明确的、统一的认识。尤其是儿童忽视,由于各国经济、文化、传统观念、生活习俗上的差异,迄今未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二)抽样及信息搜集问题

对残疾儿童虐待研究的一大争论,在于残疾与虐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是残疾导致了虐待,还是虐待造成了残疾。尽管多数研究均表明,残疾儿童受虐待的概率远高于正常儿童,但也有文献指出两者之间并无显著性差异,残疾与虐待并不存在实质性联系,即便在持前一种观点的研究中,对于流行率的分析也并不一致。有学者指出,结果的差异来源于被试群体的选择以及信息搜集过程中的偏差。在不同的被试群体中,残疾儿童所占的比例存在差别,并不具备充分的代表性,因此影响了结果的推论。基本信息的缺失也是导致结果出现分歧的原因之一,这一方面是由于程序上的缺陷,如在对儿童伤害事件进行登记时并未记录儿童的残疾状况,从而遗失了大量宝贵的信息;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记录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所致。因此,信息搜集程序的完善及相关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显得必不可少。

(三)研究的片面性

所谓的片面性,指在研究过程中,仅仅考虑儿童虐待的一个或两个方面,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影响。如儿童忽视现象,尽管在各种流行病研究中,忽略始终排在儿童虐待的首位,但遗憾的是鲜有文章专门讨论残疾儿童的忽视现象。另外,已有资料大多仅限于儿童虐待的流行病学研究,关注各类虐待与忽视的发病率,且忽略了各种虐待形式的共同作用,尤其对儿童的长远影响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四、结语

儿童虐待问题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有其复杂的社会根源,是社会、家庭、个人等多重因素互相交织所导致。国外的研究表明,残疾儿童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更易成为儿童虐待的受害对象。在国内,由于种种原因,这一问题尚未得到充分的认识,对儿童虐待的研究对象也仅局限于正常儿童。因此,唤起公众对残疾儿童虐待事件的重视显得刻不容缓。可喜的是,随着07年特奥会及08年残奥会的顺利召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身边的特殊群体,相信在这种氛围下,必能为残疾儿童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空间。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