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俊明
特殊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本纲要“特殊教育”小组的起草者和负责人,看到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中,特殊教育能成为独立的一章,上海市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中能成为重要的一部分,感到非常高兴,应该说,比2007年教育部公布的《国家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有明显的进步。说明我们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较尚有较大差距,是我国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下面就如何体现纲要制定的总体策略和指导思想,使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能与国家整个教育水平发展同步,尤其是如何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发展我国和上海地区的特殊教育谈谈我个人几点不成熟的想法和建议。
就特殊教育的对象而言,从当代世界特殊教育和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情况来看,特殊教育可以以残疾人的教育为主,但绝不仅仅是残疾人的教育,因为按照国际上比较公认的定义,特殊教育的对象是指一切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除残疾人的教育外,还应该包括各种问题儿童的教育(如青少年犯罪、网瘾、逃学和自杀等)和超常儿童的教育,当然,国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断地扩大和延伸。上海市特殊教育增加了超常儿童的教育,但上海在进行工读教育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该有能力开展各种问题儿童的教育,至少在理念、研究和师资培养方面和国际社会接轨。因此《纲要》的制定中倘若仅用残疾人教育来替代特殊教育,或将残疾人教育加超常教育来涵盖特殊教育都是不合适的。此外,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的范围也应该予以明确,如除了传统的盲、聋和轻度智力障碍外,是否包括自闭症儿童和其他类型的残疾儿童?
为了保证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支持,在《纲要》的制定中需要明确地提出特殊教育的专项立法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30年前都有明确的特教专项立法。我国有关特殊教育的法规主要体现在一般性法规中的个别规定和教育部门的文件,因为不是专门的特教法规,有关特殊教育的条款过于原则和笼统,在未来的十二年间,我国应该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教育理念,总结经验,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特殊教育专项立法,用更清晰的专项法规来保证我国的特殊教育发展的底线。
特殊教育的理念不能局限于隔离、封闭型的特殊学校,对融合教育、全纳教育和随班就读的支持力度需要进一步强调,尤其是对随班就读需要明确提出得力的支持,如给接受特殊儿童的普通学校和幼儿机构提供正常儿童5-8倍以上的经费支持和特教专业人员的支持。否则很难改变目前大多数是“随班混读”的尴尬局面。
我国义务阶段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整体水平是远远低于正常儿童,需要进一步明确特殊教育发展的指标以便于督导、检查和评估。特别是对特教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特殊儿童的早期评估、康复问题等方面,国家必须做统筹规划。特殊教育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其发展是最需要“医教结合”原则,在《纲要》制定中,如何体现特教“医教结合”,如何提高专业能力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都需要明确具体的措施。
特殊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教育,对从事特殊教育的管理者和教师都应该进行正规的教师教育和较高的要求,没有一批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能执行现代特教理念和掌握一定教育训练方法的特教专业人员,就很难保证融合教育和随班就读的正常开展,然而,大批训练有素的特教人员的培养,需要现代教师教育能进行深度的改革、更多地减少行政化倾向,按教育科学本身的规律办事。这些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深度改革问题,正是规划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研究所终身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