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述评
发布日期:2019-02-02   作者:特教研究所   

吴筱雅

“鉴定(identification)”是指按照某种标准将事物或人员加以区分、归类的过程。在特殊教育领域,如何鉴定学生的特殊需求是特殊教育实施过程中的首要工作,通过鉴定,可以找出适合接受特殊教育的对象,对其进行适当的安置并提供适切的服务。中国台湾特殊教育起步较早,1987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中就明确规定:“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设置特殊教育学生之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及机关学校人员为委员;必要时,并得商请学术、医疗或社会福利机构协助。”1995年中国台湾教育行政部门又设置了“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安置及辅导工作指导小组”进行为期三年的推动工作,使得鉴定工作踏上了正轨,呈现出相当的绩效,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本文对中国台湾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进行介绍,以期能为我国大陆地区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提供借鉴。

一、与鉴定相关的条例

2014年现行中国台湾《特殊教育法》中,与鉴定相关的条文有7条,涉及到特殊教育对象、鉴定单位、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基准、鉴定安置程序、鉴定有关之申诉以及身心障碍资优鉴定等七个方面,并授权了《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办法》及《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组织及运作办法》两个行政法规,从执行办法、执行部门两方面给予了细化指导,保障了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的有效开展。

《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办法》现有条文24条,其中第三至第十四条分别为十三类身心障碍学生的鉴定标准,第十五至第二十条为资赋优异六类学生的鉴定标准,其余条款则对鉴定评量的内容、多元评量的方式、鉴定程序与期程等多项内容进行了说明。《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组织及运作办法》颁布于2012年,共有条文13条,涉及到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以下简称鉴辅会)的设立及服务对象、鉴辅会的规模及成员组成、鉴辅会的任务、个案受理时限等方面的内容。

二、特殊教育学生鉴辅会的结构与功能

(一)鉴辅会的组织架构

鉴辅会是鉴定工作的执行部门,在特殊教育学生的鉴定工作上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曾有学者认为,一个理想的鉴辅会的组织应包括的成员见图1。目前,中国台湾各县市鉴辅会的做法虽略有不同,但都有一个较为完整、周全的组织架构,从上涉及到各县市的最高行政机关部门及首长,至下涉及到学生家长甚至学生个人,其中又包含了在执行中会涉及的各个局办,以及操作层面的专家、专业人员。以台北市为例,其组织如下: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教育局局长兼任;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包含市社会局代表一人、市劳动局代表一人、市卫生局代表一人、教育局代表二人、特殊教育学者专家、学校行政人员、同级教师组织代表、身心障碍学生家长团体代表、资赋优异学生家长团体代表,以及临床心理专家、专科医师、社会工作者、复健医师、语言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等各类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这种上下贯通的组织架构直接保障了鉴辅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心理评量制度

教育与心理测量人员(以下简称心理评量人员)不仅是鉴辅会小组鉴定的成员之一,也是台湾整个特殊教育鉴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执行者。台湾各县市依照实际情况对心理评量人员制定了多种管理制度,以保证鉴辅会鉴定工作的专业化实施。以台湾北部基隆市为例,心理评量人员根据进修研习时数、累积施测个案等情况被分为三级,各级心理评量人员皆有明确的工作项目。初级心理评量人员在中、高级心理评量人员指导下,对自己校内特殊需求学生进行观察、晤谈、标准化测验等评量工作,搜集学生各项能力、学习与行为表现及特殊教育需求等资料,撰写心理评量报告,执行鉴辅会分配的心理评量与特殊教育相关工作,也参与心理评量研习等。中级心理评量人员协助和审核初级心理评量人员的工作、执行鉴辅会分配的任务、参与心理评量研习、完成校内及外校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高级心理评量人员则还要参与心理评量研习、心理评量个案分析会议、心理评量人员培训工作。

(三)特殊教育学生鉴定程序

对于特殊教育新生来说,在入学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已有身心障碍手册(类似于大陆地区残疾证)、未取得身心障碍手册、障碍情况不明显。入学鉴定工作从每年六月持续到十二月底,而原来在校内就读学生的鉴定工作则安排在每一学年度的第二学期(二月至五月)进行。一般而言,鉴辅会对特殊学生入学鉴定程序如下:每年六月到七月,办理学龄身心障碍学生(含无身心障碍手册)报到、登记。七月至八月底,汇整各校转介来的疑似名单及相关资料,排定学生接受心理评量或医学检查,评量小组人员依排定时间实施心理测验及教育评量;随即鉴辅会综合分析学生各项资料并给予教育安置建议,召开安置会议决议,并将会议记录分送有关学校,由学校寄发安置通知书给学生家长。至于障碍情况不明显学生的鉴定,则是入学后九月至十月各校办理的新生身心障碍学生普查时,由各班教师初步筛检,发现有疑似的身心障碍儿童,提报学校辅导室,经辅导人员和家长晤谈并观察后,认定需进一步接受鉴定的学生,经家长同意后填写转介表。之后,再进行如前文所述,七月至八月底期间的鉴定流程对该名学生进行综合分析、安置。

智力障碍学生是特殊教育领域最广泛的一类教育对象,在中国台湾已经大体形成较为,下面就以中国台北2012年工作流程为例,加以说明。整个鉴定工作流程分为转介、相关资料收集、鉴定与诊断、综合分析四个环节。当有疑似智能障碍学生时,教师和家长会使用特殊需求学生转介资料表中的智能障碍评量部分进行勾选,以初步确定是否为智能障碍。其次,进行智能障碍评量相关资料的收集,具体包括汇整填写辅导策略及辅导成效评估表以了解前期辅导情况、汇整观察晤谈资料以分析学生基本能力现况。第三,心理评量教师实施标准化的智力及适应行为测验,适应行为评量通常采用《文兰适应行为量表》或《中华适应行为量表》,智力测验则使用《韦氏儿童智力量表》,同时会视学生需要使用《拜瑞-布坦尼卡视觉-动作统整发展测验》或其它量表,以排除学生可能存在的其他障碍。第四,初级资格的心理评量教师对上述资料进行统整,撰写评估摘要报告。第五,中高级心理评量教师进行分析,最后交由鉴辅会进行鉴定。

三、评析

通过对中国台湾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鉴辅会组织架构、心理评量制度以及鉴定流程等方面的梳理,笔者认为以下几点经验使得中国台湾整个鉴定工作得以专业化、规范化开展。

(一)特殊教育鉴定工作制度化

制度是推动实践运行不可或缺的一环,理念和社会变迁促进了台湾特殊教育的制度化,进而引导和推动特殊教育实务。一系列的条例规范明确了制定评估的实施细则,确立了鉴辅会这一执行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定了各类特殊儿童的鉴定标准与办法,有效保障了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二)以综合分析的形式进行多元评量

教育工作者对特殊儿童的鉴定,应以协助教育安置,设计教学方案为重点,故中国台湾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对于特殊儿童鉴定程序以功能性、支持性为主,且明确要采取综合分析的形式,进行多元评量。除了医疗单位进行身心障碍等级、诊断证明等鉴定,以及专业教师或治疗师进行的教学和临床鉴定,教育单位(即鉴辅会)主要负责组织具有测验资格的人员,利用标准化评量、观察、晤谈、医学检查或身心障碍手册等多种方式搜集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

(三)重视特殊教育教师在鉴定过程中的作用

师生互动关系密切,可引导出学生的最佳表现,学生在教室中也习惯被评量,加上教师可在最适合的时间进行评量,因此本校教师是评量学生的最佳人选。中国台湾的心理评量人员大部分是以特殊教育教师为主,各县市在职特教及辅导老师既是站在第一线的教学者,又与医疗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组成“特殊教育心理评量小组”,经过专业的训练,在特殊教育专家学者的指导下实施身心障碍学生的鉴定工作,在鉴定过程中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

(四)以规范、常态方式运行特殊教育学生转介制度

中国台湾的入学鉴定工作从六月一直持续到十二月底,而原来在校内就读学生的鉴定工作则安排在每一学年度的第二学期(二月到五月),这说明了中国台湾已经形成了较为规范、成熟的特殊学生转介制度。鉴定工作已不仅仅局限于新生入学,而是扩大到了每一个在校学生。这样的做法能把适切的服务及时提供给有需要的学生,也能避免不必要的标记、减少教育资源的浪费,更能提升整体教学质量。在这样的体制下,教师有更多的时间对孩子进行观察和补救教学,以明确是否是特殊教育的对象。

(五)各类标准化及非标准化评估工具的使用

鉴定是为了安置和教学服务,而鉴定离不开评估,因此中国台湾从特殊需求学生的发现、鉴定到安置、开展教学的整个过程中,除了使用正式的标准化测验并将其本土化,还在各个环节使用许多非标准化的评估工具,如观察表、检核表等。根据评估结果,了解学生的能力起点,将学生安置于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规划教育方案、拟定教学目标、编选适当教材,并进行教学后的评量,以便提供最适当的教学服务,促进学生发展。

(作者单位:宝山区培智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