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特殊需要学生转衔计划及启示
发布日期:2019-02-09   作者:特教研究所   

朱晓晨

广义的转衔指个体生命中从一个阶段转移到另一个阶段。一般而言,转衔多被界定为在青年时期由学校环境过渡到独立生活的状况,以及工作环境的改变、适应与累积的经验。为了更好地帮助特殊需要学生顺利结束学业、适应社会生活,许多国家试图通过在学生毕业前实施转衔计划的方式来促进他们适应能力的发展。本文对英国的转衔计划及其实施进行了介绍,以期为辅读学校学生的教育提供参考。

一、英国特殊需要学生转衔计划的实施

英国在1978年《沃纳克报告》(The Warnock Report)中就分析了特殊需要学生从学校向社会的转衔过程,并在《1993年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 1993)中明确指出,要为14岁有特殊教育需要确认书的学生(注:法律承认的、持有特殊教育需要诊断书的学生)准备转衔计划。2001年的《特殊教育需要实施章程》(Code of Practice 2001)对特殊教育需要学生转衔计划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指出转衔计划是要将学校内外一系列人员提供的信息汇集起来、与该青年一起为其向成年生活的转衔制定内容明晰的计划。英国现行的转衔计划实施方法主要参照该实施章程。该实施章程一经出台,英国教育部就针对转衔计划进行了长期跟踪研究,与此同时,许多特殊教育研究者也对转衔计划的内容、转衔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如何更好地实施转衔计划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可以说特殊需要学生的转衔服务是英国特殊教育近十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一)转衔计划的实施人员

英国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转衔计划主要由学生所在学校、地方教育当局(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简称LEA)和转介服务部门(Connexions Service)负责。转介服务部门成立于2000年,是英国政府为13-19岁最高至25岁的有学习障碍或残疾的青少年提供政府信息、咨询、指导和支持的服务机构,它在学生转衔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转介服务部门主要通过个人顾问(Personal Adviser,简称PA)的形式为那些亟需帮助的青少年提供支持,而个人顾问则是学生转衔问题的直接联系人不仅要为学生及家长提供咨询和支持,还在整个转衔过程中起监控和协调的作用。

除上述提及的部门之外,另两个参与制定转衔计划的部门是社会服务部门和医疗部门。其中,社会服务部门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需要身体照料的残疾儿童(looked after children),他们通过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来保证特殊需要学生的继续教育、住房问题和照料需求得到满足。医疗部门则通过医疗专业人员就转衔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健康护理服务为学生及其家长提供建议。

虽然学生情况不同,参与转衔会议的人员也不尽相同,但一般需要包含以下人员:学生所在学校的校长及教师、地方教育当局代表、转介服务部门的个人顾问、社会服务部门的社会工作者、医疗部门的专业治疗师,以及学生本人和监护人。从转衔计划的参与人员来看,英国在制定实施细则时非常强调多方协作,鼓励学生家庭及学生本人的参与,并利用转介服务这一服务性机构作为协调机构来确保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以保证学生转衔顺利进行。

(二)转衔计划的实施过程

根据《特殊教育需要实施章程》的规定,每年要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确认书的学生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对其特殊需要进行复审,当学生年满14岁也就是第九学年的时候,除了对该学生的特殊需要进行年度审核之外,要启动该学生的转衔计划。一般情况下,每年的基本工作流程如下:

1.第九学年开学前,地方教育当局提供启动转衔计划学生名单

地方教育当局要为转介服务部门、医疗部门和社会服务部门提供该年启动转衔计划的学生名单,以便各部门能够为转衔会议做相应准备。学校方面要尽可能提前安排专家在会议前与学生会见,使其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这些准备活动能让各部门对该年度进入转衔计划的学生有一定了解,也能为各部门间的有效合作奠定基础。

2.开学后召开学生转衔的首次会议

该会议要求学生家长、教师、地方教育当局代表、个人顾问、校长和地方教育当局指定人员必须参加,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是否参加视学生而定。该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生需求制定转衔计划。

3.学校按照转衔计划为学生提供服务

转衔计划制定后两年内,学校必须按照转衔计划为学生提供服务,并且应尽可能与当地继续教育学院取得联系,让学生有机会到继续教育院校参与活动,这可以为特殊需要学生提供更多融合的机会,也是对学生所在学校课程的补充,有助于他们今后更快地适应继续教育院校的环境。

4.进入实际转衔阶段

学生进入第十一学年,即在校的最后一年,是学生真正进行转衔的一年。转衔的主要工作有两项,一是学生材料的转接,二是在转衔计划基础上制定行动计划。这两项工作都由转介服务部门负责,个人顾问在整个转衔过程中与学生保持紧密联系,确保转衔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并在计划需要调整时,及时与各部门协商进行转衔计划的修正。

(三)转衔计划的内容

转衔计划的内容一般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学生、家长、学校和专家四个角度对学生的能力进行了评估,并对如何转衔进行了说明。

第一部分从学生角度探讨学生所希望的未来生活,以及为达到这一目标所需的帮助和支持,此部分特别强调学生本人的意愿和想法,如学生想在毕业以后接受何种教育或培训、学生想要学习什么、学生需要哪些特殊的帮助等。

第二部分从家长或照料者的角度出发,着重说明家长对孩子成人生活的期望、家长能够发挥的作用,以及这一过程中家长需要的帮助和支持。特别指出家长不仅是支持的提供者,同时也是支持的需要者。

第三部分从学校角度探讨转衔过程中学校所起到的作用,例如,学校如何帮助学生独立生活、融入社区,如何帮助学生掌握必需的知识和技能,为学生安排怎样的课程等。

第四部分从专家角度进行探讨,所涉及的问题更加复杂,面也更广,其核心问题是学生在转衔的各个时期所需要介入的组织机构以及要为学生提供的支持。例如:学生的转衔需要长期介入的专家和机构有哪些,暂时介入的有哪些,学生有哪些特殊的健康或福利需要,是否需要特殊的辅助技术支持,毕业后的教育安置是否合适,在转衔计划中怎样与其他部门的人员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以确保转衔计划的有效性和一致性等。

转衔计划的这四个部分概述了学生在转衔过程中将会面临的问题,并期望通过转衔计划的实施构建一个以学生为中心、逐步扩展到家庭、学校以及相关服务部门的向外扩展的服务体系,为学生走向成人生活提供较为全面的支持。

二、英国特殊需要学生转衔计划的特点及其启示

英国特殊需要学生转衔计划从参与人员到实施过程各个方面来看,有两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即注重学生的自我决策的同时强调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首先,英国将学生参与决策定为转衔计划的首要原则,认为学生应当尽可能地参与转衔会议,并将学生的志愿和鼓励学生做出决策作为转衔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教育机构与其它服务部门之间的合作是为特殊需要学生提供转衔服务和保证转衔质量的有效方式,英国政府试图从政策层面鼓励这种协作,在这一过程中,转介服务部门作为专门支持学生转衔的机构起到了重要作用。当然,不可避免的,英国在实施特殊教育需要学生转衔计划的过程中也面临了众多问题。比如,在政策层面,对于没有诊断确认书的特殊需要学生,目前没有任何政策支持、保护他们进行转衔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但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大力推行融合教育,在普通学校就读的特殊需要学生往往没有确认书,尤其是一些情绪行为障碍的学生,尽管转介服务部门会关注这些学生,但原则上这些学生的转衔过程与普通学生的转衔过程相同,无法享受到特殊的支持措施。在具体实施层面,尽管有特殊教育需要确认书的学生有法定权利要求为其制定转衔计划,但并不是所有这些学生都参加了转衔会议、拥有转衔计划。一些研究数据指出,约三分之二的学生拥有转衔计划,但还有三分之一的学生则没有,这意味着英国政府虽然在政策方面对转衔计划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时仍没有切实贯彻。

我国来说,对完成义务教育后的特殊学生去向和发展问题越来越重视,在促进特殊学生继续接受教育和参与就业方面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条例和文件。如1994年的《残疾人教育条例》、2007年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对残疾人的继续教育及就业问题都有规定, 2010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为残疾人建立健全的就业服务网络,促进其稳定就业。目前我国也已有部分地区开始关注特殊学生从学校向社会的转衔过程,部分学校在支持性就业的基础上开始为学生制定个别化转衔计划,并对个别化转衔模式进行研究与实践,以更好地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就业转衔。但总体而言,我国支持特殊学生过渡到成人期的转衔服务还处于萌芽阶段,英国特殊需要学生转衔计划的实施经验在很多方面都能给我国带来借鉴和启示:

第一,为特殊需要学生开展转衔服务。转衔服务有利于特殊学生更好地适应未来成长的环境,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特殊学生还未能享有转衔服务,1998年对九年制启智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充分就业的比例为58%42%的学生待业或未充分就业。可见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后残疾人的继续教育和就业问题相当紧迫。在学生毕业前启动1-3年的转衔服务计划,有助于学生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心理与能力上的准备,为未来生活、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建立我国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转衔模式。目前只有个别学校对一些特殊学生的职业转衔进行了探索性的实践,对转衔的内容、参与人员以及转衔过程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特殊学生转衔模式。英国从学生本人、家长、学校以及专家四个角度考虑转衔如何实施的做法可供借鉴。

第三,加强转衔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转衔过程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作,英国对转衔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以及各部门的责任有清楚的规定,这也可为我国如何建立特殊学生的转衔制度提供参考。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