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缺陷补偿问题的研读
发布日期:2019-02-08   作者:特教研究所   

梅次开

 

一、关于缺陷补偿的一些理论阐述

(一)辞典上的条目注释

1.《特殊教育辞典》中“缺陷补偿”条目的注释:“通过各种途径弥补、代偿损伤组织器官的功能。机体的代偿是根本的条件,功能训练、心理治疗以及康复器材的应用是重要的因素。”

2.《特殊教育辞典》中“特殊教育目的”条目的注释:“特殊教育作为整个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要以学生全面发展作为自己的教育目的。但在具体任务上要从各类特殊教育对象的实际出发;有自己的特殊性的目的任务,也就是满足各种特殊教育需要的目的任务,如缺陷补偿、发展特殊才能等,以使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也能与普通人一样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国家建设人才。”

(二)专家专著的有关论述

1.张宁生主编的《听觉障碍儿童的心理与教育》一书,在论及“听觉障碍儿童教育的重要意义”时谈到:“实施教育,是补偿听觉障碍儿童缺陷,促进其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不克服听觉障碍的不利影响,不补偿他们听觉和语言缺陷,他们也就无法实现全面发展。因此,听觉障碍教育将补偿缺陷与传授知识、传授技能统一在一起,运用教育训练的手段,减轻或消除听觉障碍造成的不利影响,形成和发展他们的语言。并在这一基础上,把人类进步的思想和科学的知识传授给他们,使他们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成为残而不废的有用之材。”

2.朴永馨编著的《聋童教育概论》,在论及“如何看待耳聋学生的思想、品德表现”时,谈到:“部分聋生中确实有一些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关键是要正确认识、正确对待。对产生这些问题的主、客观原因要做具体分析。”“聋童个性的特点在于耳聋和语言的发展缺陷给其成长带来的问题。这些问题可随着缺陷的补偿和言语的发展而逐步得到解决,聋童同样可以成为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所需要的人才。”

3. 方俊明编著的《当代特殊教育导论》中论及了“特殊教育的原则”四条:一、早期教育原则,二、补偿教育原则,三、个别教育原则,四、系统教育原则。关于“补偿教育原则”,该书中论道:“补偿教育原则认为,特殊教育过程中,要针对特殊儿童不同的身心特点,尽量用健全器官来代替受损器官的组织功能,充分地发挥儿童内在的潜能,增加特殊儿童的适应能力。”“人作为一个完整的有机体,各个器官和组织功能是相互联系的,当机体的某一部分发生损伤时,健全器官将在一定程度上代偿受损器官的部分功能。由于儿童的身体器官正处在发育时期,可塑性强,所以,早期训练会产生较理想的补偿效果。”“正因为补偿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有的专家认为,特殊教育,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一种用健全器官的功能去代偿受损器官功能的补偿教育。”

(三)法律政令的有关规定

1.《中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谈到:“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残疾人教育。”“对残疾人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2.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中谈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要保质保量完成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任务;……”

(四)“教师培训教材”的相关论述

    季佩玉、简栋梁、程益基主编的《聋教育教师培训教材》,对1993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聋校课程计划(试行)》作了一些分析、解读。在论及“贯彻实施《课程计划》的思考”时谈到:要“加强缺陷补偿,促进学生健康发展”,“《课程计划》在多处提出了缺陷补偿要求,如‘培养目标’中提出‘对听力残疾学生……补偿生理和心理缺陷’;‘课程设置’中提出‘学校在教育教学中,要重视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充分补偿其听觉缺陷’;‘个别矫正’课程中要求‘针对学生的听觉、语言、心理、行为等缺陷,采取个别或小组形式,进行矫正和训练’。这是聋教育对象的特殊需要所决定的教育措施,也是教育效果的重要标志。目前,对听觉、语言缺陷的矫正和训练已有开展,但认识和发展不平衡,对助听设备的添置、使用,语言训练的措施等,需进一步加强。对心理、行为缺陷的矫正和训练尚未引起重视。事实上,耳聋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是因缺陷所致,我们要结合缺陷补偿去理解去矫正他的行为。再如对他们在参与社会活动中的自卑、离群心理状态,对参与市场经济的心理承受能力等,也要从缺陷补偿的角度去矫正。这方面的工作亟待加强。”

二、关于缺陷补偿的几点研读体会

(一)什么是缺陷补偿

1.《特殊教育辞典》中“缺陷补偿”条目的注释已说得很清楚,即“通过各种途径弥补、代偿损伤组织和器官的功能。”“各种途径”是很重要的。例如通过安装、配戴人工耳蜗、助听器及进行相关训练来弥补受损器官的功能;通过训练,培养与提高唇读(看话)能力,即用视觉来代偿受损的听觉器官的功能,等等。

2.缺陷补偿与传授知识、技能,注重潜能开发,与以学生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应是统一的;不应该将它们割裂开来,更不应该将其对立起来。这在上述本文第一部分有关理论阐述中也已有清楚的说明。

    方俊明编著的《当代特殊教育导论》中谈到特殊教育的四个原则时,还论述到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上述特殊教育的几个基本原则并不是孤立的。在实际的贯彻过程中,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例如,贯彻早期教育原则会促进补偿教育抓住发展的关键期来提高特殊儿童的适应能力。贯彻个别教育原则也会促进补偿教育,收到较好的教育效果;贯彻系统教育原则将巩固和发展早期教育、补偿教育和个别教育的成果。特殊教育工作者应把它们配合起来,全面地加以贯彻,以提高教育水平和达到预期的教育目的。”

(二)缺陷补偿的重要性

1.缺陷补偿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从本文第一部分的理论阐述中可以看到:“这是教育对象的特殊需要所决定的教育措施,也是教育效果的重要标志。”特殊儿童的问题“可随着缺陷的补偿和言语的发展而逐步解决。”缺陷补偿是“特殊教育的目的”、“特殊教育的基本原则”,应该“加强缺陷补偿,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2.缺陷补偿的重要性是国家法律、政策所确认与保障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凡是重视并加强缺陷补偿工作的,聋教育水平就高;反之,聋教育水平就低。实践也已充分证明,在国家与社会的关心下,通过广大特殊教育工作者的辛勤努力,缺陷补偿工作及聋教育事业已经取得很大成绩;各地区的发展不平衡状况,实践中的各种困难及新问题,通过科学、积极的努力,是能够解决,能够前进的。

3.对以残疾人为对象的特殊教育来说,对有特殊需要的教育来说,缺陷补偿的重要性认识怎样强调都是不过分的。因为从全国来看,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将长期存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缺陷补偿工作已经大大超前并高质量完成了,可以不必强调了,这种状况并不存在。全国不少地区因目前暂时缺少条件,缺陷补偿工作难以落实,因而不应强调它;这种短浅的目光与消极的态度亦是不可取的。

(三)怎样积极推进缺陷补偿工作

1.重视早期发现、诊断、治疗与教育训练工作

张宁生主编《听觉障碍儿童的心理与教育》一书在论及“听觉障碍儿童教育的发展趋势”时,有以下论述。

  “近几十年来,国内外听觉障碍儿童教育的发展出现了如下的趋势和特点。”“第一,重视早期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实践证明,早期发现和早期诊断听觉障碍儿童,在治疗的同时施以早期教育,可以有效地减少听觉障碍儿童身心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提高康复的效果。学前期是儿童身心发育非常迅速的时期。据儿童心理学研究,1-5岁是儿童学习语言最快的阶段。在此阶段,儿童可以学会任何一种语言。而且,4岁以前是智力发展最快的时期。所以,人们将学前期视为关键期。对听觉障碍儿童来说,学前期就更为关键。在这一时期尽早进行教育训练,对其一生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许多发达国家规定对婴幼儿必须进行听力检测,发现有听觉障碍的儿童即要进行治疗,配助听器,乃至举办康复训练机构,进行听觉和语言训练。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已建立上百个听觉语言训练机构,把聋儿的听觉语言训练作为国家重点抓的康复工作之一。”

  10多年过去了,上述论述更得到认可,我国聋儿早期教育工作已取得了新的成绩,人工耳蜗技术与新型助听器等技术康复手段也有了更大发展。这是有目共睹的。

2.注重听力残疾儿童的语言学习,培养和提高语言能力

  对此问题,下面两段专家专著中的论述是值得关注的。银春铭编著的《听力残疾儿童的语言教学》论及“听力残疾儿童学习语言的必要性”时谈到:“教听力残疾儿童学习语言是矫正缺陷的必要途径。”“他们的感知活动的发展不但受到听觉障碍的影响,而且失去了语言和语言思维的组织引导作用,因而显得很不完善,效果很差。由于缺少语言,他们无法通过不同的语言渠道获得大量的间接知识和经验,从而陷入孤陋寡闻的境况。他们的思维活动遇到很大困难,无论是直观形象思维,还是抽象思维,都远远落后于同龄的正常儿童。所有这些又不能不影响到他们整个个性的发展。”“对于听力残疾儿童来说,一般的生活和劳动需要仅靠手势语和表情动作尚可以得到满足,而要真正学懂和掌握系统而广泛的文化科学知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则一定要靠语言手段。事实也正是如此。哪个学校不重视语言教学工作,那个学校的工作水平就低。现在都在讨论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问题,若不从语言教学方面着手,改革搞不好,质量也提不高。”

  叶立言著《聋校语言教学》一书,论及“聋学生学习语言的重要性”时谈到:“患有听力残疾的聋学生获得语言能力从根本上说可以有效地促进他们心理活动的正常发展,是矫正和补偿其生理、心理缺陷的重要途径。否则言语障碍不仅严重地影响着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而且难以使他们充分地参与社会。这里所谈的语言能力,指的是聋学生运用汉语的能力(当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聋学生,也还有一个使用本民族语言能力的问题。)”

3.研读上述论述,笔者认识到“缺陷补偿”除了《特殊教育辞典》中有关条目注释的本义概念外;似乎已发展到有了广义的引伸理解,即包含培养和提高语言能力这一基本要求。这样,器官功能的弥补、代偿的成果,才能够得以巩固,才能够发挥积极意义,才能够从根本上、长远上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

    以上研读体会,不一定完全正确,仅供研讨。不惜花费笔墨与篇幅,引用大量材料,也是期望能激起更多同志来研读、思考。衷心期待对缺陷补偿问题有更多、更深入、细致、全面的研究,在理论与实践上产生更多新的成果。在康复、教育、缺陷补偿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聋学生的潜能开发,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这应该是聋教育改革、发展的一项最基本的理念。

(作者单位: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