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融合教育
发布日期:2019-02-09   作者:特教研究所   

阿伯丁大学  拉妮·弗洛连

 

融合教育的发展源于世界范围内推行的全民教育运动。在英国,推动融合教育的理念是:所有形式的隔离在道义上都是错误的,在教育上都是低效的。持这一理念的专业人士认为必须消除隔离的负面影响,且指出隔离是不公平的。但是,纵观英国境内的学校,其为所有学习者提供融合教育的能力各不相同。本文讨论了英国在发展融合教育时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显而易见,和世界的其他国家一样,英国的政治家们越来越倾向于依据教育对国民经济、社会福利的贡献来衡量教育体系的成本和收益。虽然各国政府采取了各种手段应对这些压力,但主要的教育结构改革仍然具有相似的特点。这些改革都强调竞争和机会,并以此提高学生、学校和国家的学业标准。此外,责任机制成为“教育市场化”的一个核心部分(Power and Whitty1999)。在英格兰,这一机制包括通过标准化测验、学业参照表中的结果对7岁、11岁、14岁、16岁学生的学业表现进行测量。

除了以上的改革,英国政府还出台一系列政策,以推动教育系统更具融合性。先前被转介到特殊教育机构、被鉴定为“能力不足”的个体,现在可以进入主流课堂学习。也正是因为如此,基于两种不同原则的观点出现了冲突,一方面改革要以市场为基础,另一方面又要基于平等和社会公正的原则(Rouse and Florian, 1997)。

20世纪90年代之后,英国的教育政策试图将广义的融合理念和特定的市场改革形式结合起来。对学校的督导服务现在被用于评判学校中被鉴定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融合程度,反歧视的法案(如2001年颁布的《特殊教育需要与障碍法案》、2005年颁布的《障碍歧视法案》)进一步强调了障碍儿童进入主流学校的权利。此外,在英格兰,另一些举措如政府的指导方针如《融合的学校: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教育技术部, 2001);《每个问题儿童》(教育技术部,2003)和《消除障碍,走向成功》(教育技术部2004)都为英国融合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如此,这些已出台的法律文本、指导方针仍有表意不清和自相矛盾之处。例如以下这段引自文件《消除障碍,走向成功》的内容:

 

有人认为,政府推行的学校改革和教育融合之间存在矛盾。事实上,恰恰相反,帮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取得成就正是提高学校总体成绩的基础(英国教育技术部, 2004; 49)。

 

这句话提出并试图消除人们普遍担忧的一个问题,即促进教育融合和提高教育成就之间的矛盾。这句话还强调了特殊儿童的个人成就与学校在全国性考试中取得的总成绩之间的关系。目前的情况是,在一些学校,对教育成就、学生成绩的重视阻碍了融合;而另一些学校,既能够在标准化测验和全国性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又能够不断发展融合政策、促进融合实践。然而,这些学校是如何做到的?

我们对这些学校的研究发现了人们普遍认为的“有效的”学校所具有的特征——譬如共同的任务、促进学习的氛围和重视学习的风气(Stoll, 1991)——需要修改完善。我们的研究也表明,“有效”不仅仅是针对大多数学生的高效或优质,还包括对“公平-优质”这一对矛盾的调和,特别是对处于弱势与边缘的儿童、青少年的教育需要的积极保护。对“有效”的新定义要求教职工将学校视为不同问题的解决机构,在这个机构中,政策与实践都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止的。我们的研究还提出了有关发展融合性学校的许多重要议题。在英国,发展融合性学校被认为是学校自身通过完善政策、推进实践,更为有效地满足所有学生需要的有效途径。

最后,我们制订了“参与框架”(the Framework for Participation)(Black- Hawkins, Florian and Rouse, 2007),该框架提供了一个系统方法,以搜集探究融合与学生个人成就、班级成就以及学校成就之间关系的具体的依据,同时也考虑一些更广泛的因素如学校文化、价值和信念等的影响。本次报告的第二部分概要性地介绍这个参与框架,并列举一些既在融合方面有所建树又保持较高学业标准的学校个案。

 

注:本摘要部分引用了《学校中的成就与融合》(Achievement and Inclusion in Schools)(Black- Hawkins, Florian and Rouse, 2007)一书中的引言部分。

 

(汪蔚兰、黄朔希译,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系)